1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103年10月01日(法令適用日為 103年10月01 日)。 |
2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興建之建築物,開放空間面積 2276.5 平方公尺,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 1365.9 平方公尺(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應移交管委會)。 |
3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6 部,汽車昇降設備0 部,機械停車設備38 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
4 | 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
5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6 | 本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 |
7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第一種住宅區 。 |
8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 |
9 | 本建築物屬共構審查案件。 |
10 | 本建築物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3項規定之配置審查案件。 |
11 | 本建築物屬加強山坡地審查案件。 |
12 | 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 93輛、自設 94輛,合計 187 輛。 |
13 | 本建築物係為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其取得指標為:日常節能、水資源、 綠化量 、廢棄物減量、二氧化碳減量 等 項指標。 |
14 | 本建築物已設置雨(中)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有效儲水量為 309.35 立方公尺。 |
15 | 本建築物附設游泳池。 |
16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H-2。 |
17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18 | 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2,243,5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19 | 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
20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1 | 本建築物之停車空間部份係以機械停車方式附設。 |
22 | 本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
23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24 | 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
25 | 本建築物領有107 年 7月 17 日基府都室修字第 0040 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26 |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形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並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27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騎樓、現有巷道應由使用人或所有權人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28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29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3年 6月18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30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月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