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物領有106年8月1日基府都室內裝修字第0031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2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82年11 月11日(法令適用日為 82年11月11日)。 |
3 | 本建築物屬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案件。 |
4 | 本建築物係依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興建之建築物,開放空間面積 7031.63平方公尺,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 0 平方公尺(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應移交管委會)。 |
5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50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
6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7 | 本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 |
8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三) 區 。 |
9 | 本建築物屬環境影響評估案件。 |
10 | 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 1038 輛、自設 267 輛,合計 1305 輛。 |
11 | 本建築物附設游泳池。 |
12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H-2,G-3,F-3。 |
13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14 | 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 8,746,8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15 | 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
16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7 | 本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
18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19 | 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
20 | 本建築物領有 106年08月01日基府都室修字第 0031 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21 | 本建築物設有天井,1份副本圖說送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列管。 |
22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23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騎樓、現有巷道應由使用人或所有權人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24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82 年 04 月 12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25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26 | 依基府都建貳字第1080062844號函准辦理信義區孝東路140之1 號10樓原用途為集合住宅(H2)申請面積 105.08平方公尺,依「基隆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理」規定,變更為辦公室(G2)使用。 |
27 | 依基府都使貳字第1100014030號函辦理信義區孝東路122之2 號11樓原用途為集合住宅(H2)申請面積 83.18平方公尺,依「基隆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理」規定,變更為辦公室(G2)使用。 |
28 | 依基府都使貳字第1100015479號函辦理信義區孝東路126之2號4樓原用途為集合住宅(H2)申請面積 83.26平方公尺,依「基隆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理」規定,變更為辦公室(G2)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