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98 年 5 月 15 日(法令適用日為 98 年 5月 15 日)。 |
| 2 | 本建築物屬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案件。 |
| 3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08 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
| 4 | 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 ) |
| 5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 區 。 |
| 6 | 本建築物屬加強山坡地審查案件。 |
| 7 | 本建築物已設置雨(中)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有效儲水量為 30 立方公尺。 |
| 8 | 本建築物所附設之法定停車位 229 輛。 |
| 9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G-3,H-2 。 |
| 10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 11 | 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3,024,6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 12 | 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
| 13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14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 15 | 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
| 16 | 本建築物領有 104 年 11 月 16 日基府都室修字第 0056 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 17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騎樓、現有巷道應由使用人或所有權人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 18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 19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98 年 1 月 5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 20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94 年 12 月 2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