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3 年 6 月 12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3 年 6 月 12 日)。 |
| 2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
| 3 | 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節能 ) |
| 4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乙種建築用地 。 |
| 5 | 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95,9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 6 | 本建築物停車空間係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計新台幣 839,664元、共 2 部停車位)。 |
| 7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 8 | 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
| 9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2 年 11 月 28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 10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 11 | 104.9.25總收文1040058689號函,依104.10.01簽辨核准更正起造人名冊漏列幢、棟、層、戶及門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