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2 年 12 月 17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2 年 12 月 17 日)。 |
2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港埠用地 。 |
3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 C-2。 |
4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5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6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7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8 | 依基府都建貳字第1040037473號函,依104.7.9簽辦核准更正「基地面積更正為219平方公尺、退縮地面積更正為0平方公尺、法定空地面積更正為71平方公尺、建蔽率面積更正為67.58平方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