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 |
2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3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 (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
4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物用途組別為:C-2。 |
5 | 本建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 236,0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6 | 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劃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
7 | 本建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
8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 |
9 | 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
10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0 年 05月 11日發布之建築技師規則版本。 |
11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 01月 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12 | 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98年 12月 24日(法令適用日期:98年12月24日)。 |
13 | 本案建築物用途如作非屬「基隆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員之項目」,請依規提出申請,以免違規受處罰。 |
14 | 領有103基府都室內裝修字第0037號合格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