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確實按照核准圖樣施工,動工前應報請地政機關派員鑑定基地界線切勿越界建築,並依法申報開工後始得施工。 |
2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消防、電力、電信、自來水等設備審查合格文件。 |
3 | 請於開工前向環保局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並申請污染防治計畫審查核准。另本案如有廢棄物處理,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事業廢棄物處理記錄文件。 |
4 | 請於開工前向環保局申請事業廢棄物處理計畫審查核准。 |
5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應檢具計畫書送本府核備後並依計畫執行。 |
6 | 一樓頂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報本府備案以便派員查驗,除一樓頂版外各階段勘驗項目由監造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辦理,本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 |
7 | 本府派員現場勘驗時,專任工程人員應在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得不予勘驗。 |
8 | 請使用符合環保標準之污水處理設備;另為提倡節約用水建請多使用節水器具。 |
9 | 本案結構由施健泰技師簽證。 |
10 | 本案若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事業,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汙染削減計畫核准文件。 |
11 | 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請於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工,得展期3個月,逾期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失其效力(不論現場有無開工行為,以書面掛號申報日為準),如不服本處分,請於領照後30日內提起訴願。 |
12 | 本案為擅自建造補辦建築執照案件,依本府處理建築物擅自建造裁罰基準裁罰。(共新台幣:106,2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