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築線一:本案基地背面臨現有巷道業已於A92嘉市工局建執字第0000106號、A95嘉市府工建執字第0000833號指定在案,並依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嘉義市政府函(府都建字第1112601993號)辦理。 |
2 | 建築線二:本案基地正面臨計畫道路界線屬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嘉義市政府公告之免申請建築線指定範圍(府都計字第10926069002號)。 |
3 | 工程期限:5個月。 |
4 | 工程進度:本工程未先行動工。 |
5 | 地基調查:本案引用中華民國106年11月嘉義市同興段50、50-18、50-19及嘉義市遠東段283-1等4筆新建工程地質鑽探報告。 |
6 | 結構程式:MIDAS/Gen(具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結構應用電子計算機程式認證證書)。 |
7 | 污水處理設施:本案設置6人份污水處理槽(1.35CMD)1個。 |
8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9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10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11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12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13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14 | 請確實按照核准圖樣完成報驗,動工前應向本府都發處申報始得動工及應報請地政機關派員鑑定基地境界線切勿越處界建築。 |
15 | 基礎及各樓層樑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申報勘驗,經本府都發處備案後始得繼續施工;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16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用水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污水處理設備圖說等。 |
17 | 本案應檢附廠商出具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防火證明文件。 |
18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19 | 請依據「嘉義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預留污水排水設施切換裝置銜接至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如有疑慮,請洽本府工務處辦理。 |
20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另工程施工中請勿任意佔用人行道,如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任意佔用者,本府得逕行依建築法第58條停工辦理。 |
21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22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
23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