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2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3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4 | 本案(戶別:2A1~5A9等32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應於申領使用執照時至本府公庫繳納公寓大廈管理基金。 |
5 | 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倘申請公寓大廈者,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 |
6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7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8 | 本案出入道路經指定建築線且未闢建,應依內政部102年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規定,於申報勘驗前自行闢建施工道路(□新建五樓以下者應為3.5公尺以上、□新建六樓以上者應為4公尺以上)及擬定臨時排水系統;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排水系統,並完成出入通路路面鋪設。 |
9 | 請確實按照核准圖樣完成報驗,動工前應向本府都發處申報始得動工及應報請地政機關派員鑑定基地境界線切勿越處界建築。 |
10 | 基礎及各樓層樑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申報勘驗,經本府都發處備案後始得繼續施工;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11 | 本案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申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經勘檢後檢附合格資料,始得辦理申請使用執照。 |
12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用水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污水處理設備圖說等。 |
13 | 新建建築物屬公有建築物、集合住宅,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以上且使用類別為「公共集會類(A類)」、「商業類(B類)」、「休閒、文教類(D類)」或「辦公、服務類(G類)」,於開工前將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圖說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設置完成後送該會審驗。 |
14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15 | 本案有天井、夾層或挑空設計,完工檢附完工照片。 |
16 | 本案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經昇降機協會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17 | 本案依法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請於勘驗或使用執照階段檢附證明文件(如現場施作照片)。 |
18 | 本案應檢附廠商出具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防火證明文件。 |
19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20 | 請依據「嘉義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預留污水排水設施切換裝置銜接至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如有疑慮,請洽本府工務處辦理。 |
21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另工程施工中請勿任意佔用人行道,如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任意佔用者,本府得逕行依建築法第58條停工辦理。 |
22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23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
24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