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依據府都建字第1062602083號公告,「嘉義市舊市區都市計畫道路無都市計畫樁」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定)範圍修正。 |
2 | 本案依據府都更字第1102605282號函,核准本事務所提送之「擬定嘉義市短竹段1543、1544地號(等)二筆土地重建計畫案」 |
3 | 法定容積率(獎勵前):180%,法定容積(獎勵前)樓地板面積:333m2 |
4 | 法定容積率(獎勵後)(法定容積+獎勵容積):(180%+25.2%):205.2%,法定容積(獎勵後)樓地板面積(333+46.62):379.62m2 |
5 | 獎勵容積率合計:14%。【一、1.3倍基準容積8%,面積26.64m2;二、申請重建計畫時程獎勵6%,面積19.98m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46.62m2 |
6 | 設計容積率(含獎勵)(設計容積178.25%+獎勵容積25.2%):203.45%,設計容積(含獎勵)樓地板面積(329.77+46.62):376.39m2 |
7 | 依據府都更字第1102612311號,「擬定嘉義市短竹段1543、1544地號(等)二筆土地重建計畫案」,本次變更設計毋須辦理變更重建計畫函 |
8 | 民國110年10月29日,府都建字第1102611944號,拆除完竣同意備查函 |
9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10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11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12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13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14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15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16 | 請確實按照核准圖樣完成報驗,動工前應向本府都發處申報始得動工及應報請地政機關派員鑑定基地境界線切勿越處界建築。 |
17 | 基礎及各樓層樑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申報勘驗,經本府都發處備案後始得繼續施工;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18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用水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污水處理設備圖說等。 |
19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20 | 本工程若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環保局核准,以免違法受罰。 |
21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22 | 本案以私設通路連接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有關通行及雨水污水之排水系統,起造人應自行負責排放至公共排水溝,如有爭議,由起造人自行處理及自負法律責任。 |
23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另工程施工中請勿任意佔用人行道,如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任意佔用者,本府得逕行依建築法第58條停工辦理。 |
24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25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
26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