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戶別:D16戶。 |
2 | 本案基地位於C11街廓編號內。 |
3 | 依據嘉義市政府105年11月8日府都計字第10526145421號函,公告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地區(第二標)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定)範圍。 |
4 | 本案座落於第三種休閒專用區,本案使用類組別依「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湖子內地區環保用地區段徵收)(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第6組:零售業核定使用,如有不符使用項目,依法自負法律責任。 |
5 | 本案供私設通路通行部份,為湖子內段湖美小段516-27地號等1筆,面積1021.22平方公尺,供全部使用之地號為湖子內段湖美小段516-51地號。 |
6 | 倘後如作為建築技術規則第170條所稱公共建築物,依法檢討設置無障礙設施。 |
7 | 本案結構設計程式採用CSI-ETABSV5.10程式。 |
8 | 汙水處理設施8人份。 |
9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10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11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12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13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14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15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16 | 請確實按照核准圖樣完成報驗,動工前應向本府都發處申報始得動工及應報請地政機關派員鑑定基地境界線切勿越處界建築。 |
17 | 基礎及各樓層樑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申報勘驗,經本府都發處備案後始得繼續施工;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18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用水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污水處理設備圖說等。 |
19 | 休閒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物之使用,其建築物性質應依該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 |
20 | 起造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不得誤導民眾作為非核准之用途(含住宅)使用,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契約內記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
21 | 本工程若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環保局核准,以免違法受罰。 |
22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23 | 本案預留污水排水設施銜接至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部分,請申請人依據「嘉義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並逕洽本府工務處辦理。 |
24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另工程施工中請勿任意佔用人行道,如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任意佔用者,本府得逕行依建築法第58條停工辦理。 |
25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26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
27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另工程施工中請勿任意佔用人行道,如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任意佔用者,本府得逕行依建築法第58條停工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