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照戶別為鯨漾3 |
2 | 依嘉義市政府於108年7月10日府都計字第10826072141號函公告辦理,本案為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 |
3 | 第一次變更內容: |
4 | 一樓浴廁牆壁原厚度20cm變更為16cmRC壁。 |
5 | 容積率原有202.44%變更為199.8%。 |
6 | 原有大門式圍牆高度3.6m寬度0.85m變更後高度3.95m寬度0.9m,原有圍牆長度9.51m變更後長度9.44m,減少0.07m。 |
7 | 雜項工程造價原有25488元變更為25362元,減少126元。 |
8 | 總工程造價原有1209583元變更為1209457元,減少126元。 |
9 | 本工程原有6人份污水處理設施變更為直接納管接入污水下水道。 |
10 | 加做電梯。 |
11 | 平面及立面外觀略有變更,其餘不變。 |
12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13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14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15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16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17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18 | 基礎及各樓層樑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申報勘驗,經本府都發處備案後始得繼續施工;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19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20 | 本案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經昇降機協會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21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22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23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
24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
25 | 本案應於完成污水下水道接管作業,並取得污水下水道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始得請領使用執照,未完成污水接管作業應辦理變更設計檢討污水處理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