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第一次變更理由如下: |
2 | 原3F陽台面積3.33㎡變更為2.94㎡,減少0.39㎡ |
3 | 原4F面積25.77㎡,變更為25.32㎡,減少0.45㎡ |
4 | 原總樓地板面積181.32㎡,變更為180.87㎡,減少0.45㎡,原總陽台面積17.38㎡,變更為16.99㎡,減少0.39㎡ |
5 | 原圍牆長度17.83m造價為28386元,變更為12.98m造價為19647元,圍牆長度減少4.85m造價減少8739元 |
6 | 原總工程造價1121000元,變更為1108000元,減少13000元 |
7 | 原容積率208.41%變更為207.9%,減少0.51% |
8 | 原汙水設備為8人份,變更為10人份,增加2人份 |
9 | 平面略變 |
10 | 立面略變 |
11 | 其餘不變 |
12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13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14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15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16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17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18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19 | 請確實按照核准圖樣完成報驗,動工前應向本府都發處申報始得動工及應報請地政機關派員鑑定基地境界線切勿越處界建築。 |
20 | 基礎及各樓層樑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申報勘驗,經本府都發處備案後始得繼續施工;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21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用水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污水處理設備圖說等。 |
22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23 | 本案依法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請於勘驗或使用執照階段檢附證明文件(如現場施作照片)。 |
24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25 | 請依據「嘉義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預留污水排水設施切換裝置銜接至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如有疑慮,請洽本府工務處辦理。 |
26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 |
27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28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
29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