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戶別:A2。 |
2 | 依據嘉義市政府106年10月23日府都計字第10626133151號公告,公告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地區(第三標)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定)範圍,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定)範圍為嘉義市湖子內段新民小段。 |
3 | 設機車停車位1格。 |
4 | 污水處理設施:6人份 |
5 | 結構分析程式名稱:SAP2000V18。 |
6 |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依據:108年10月16日嘉市建師無(審)字第72號及108年10月15日108嘉市殘服志字第1081015002號函辦理。 |
7 | 設置正面式廣告框架,倘日後作廣告招牌,應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8 | 第一次變更設計內容如下: |
9 | 門窗表SD1高度原設計420公分,變更為450公分,立面圖略有調整。 |
10 | 結構略有調整。 |
11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12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13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14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15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16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17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18 | 基礎及各樓層樑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申報勘驗,經本府都發處備案後始得繼續施工;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19 | 本案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申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經勘檢後檢附合格資料,始得辦理申請使用執照。 |
20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用水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污水處理設備圖說等。 |
21 | 本案依法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請於勘驗或使用執照階段檢附證明文件(如現場施作照片)。 |
22 | 起造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不得誤導民眾作為非核准之用途(含住宅)使用,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契約內記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
23 | 本案應檢附廠商出具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防火證明文件。 |
24 | 本工程若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環保局核准,以免違法受罰。 |
25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26 | 請確實按照核准圖樣完成報驗,動工前應向本府都發處申報始得動工及應報請地政機關派員鑑定基地境界線切勿越處界建築。 |
27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另工程施工中請勿任意佔用人行道,如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任意佔用者,本府得逕行依建築法第58條停工辦理。 |
28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 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29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
30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
31 | 本案不得有經營建築物買賣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