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公共設施已完成。(嘉義市政府函108.05.23府工土字第1085013668) |
2 | 本案供私設通路通行部分,為盧厝段:合計共5筆土地,面積合計543平方公尺。 |
3 | 1.供全部使用之地號有167-155、167-156、167-160、168-27、168-28等5筆土地,面積合計543平方公尺。 |
4 | 108年7月4日府都計字第1082606988號函同意盧厝段167-155地號等5筆農業區土地作為私設通路。 |
5 | 第1次變更設計: |
6 | 圍牆長度原設計12.07M,變更後刪除圍牆部分;結構圖圍牆原設計柱、梁,變更後刪除圍牆柱、梁部分。 |
7 | 原建築面積65.94㎡、建蔽率59.95%、容積率177.82%、總樓地板面積220.59㎡,不變。 |
8 | 工程造價原設計1,291,000.元,變更後1,272,000.元,減少19,000.元。 |
9 | 陽台面積原設計9.92㎡,變更後10.40㎡,增加0.48㎡;陽台寬度原設計3.15m,變更後3.3m,增加0.15m。 |
10 | 建築物高度原設計10.25m,變更後10.30m,增加0.05m。 |
11 | 屋頂層雨遮部分刪除、女兒牆高度原設計1.5m,變更後1.1m,減少0.4m。 |
12 | 各向立面門窗尺寸、位置調整。 |
13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14 | 本案為依「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不合格應辦理變更設計之案件;經審查後尚符合建築法規定,依建築法第33條核發建造執照。 |
15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16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17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18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19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20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21 | 本案違反建築法第39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處以新台幣3,600元罰鍰。 |
22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23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 |
24 | 動工時應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報始得動工,另工程施工中請勿任意佔用人行道,如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任意佔用者,本府得逕行依建築法第58條停工辦理。 |
25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 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26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
27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
28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