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戶別:B幢公寓(1B1,1B2,2B1~5B5)、A11-A18、特C、C1-C3 |
2 | 計畫道路已開闢-嘉義市政府函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府工土字第1085008291號。 |
3 | 謄本面積1452㎡,其他面積1450.45㎡,道路退縮地1.55㎡(不計入法定空地) |
4 | 第一次變更理由如下: |
5 | 原1F樓地板面積796.66㎡變更為791.67㎡,減少4.99㎡ |
6 | 原2F面積為856.17㎡變更為842.57㎡,減少13.6㎡,原2F陽台面積為89.69㎡變更為102.37㎡,增加12.68㎡ |
7 | 原3F面積為837.35㎡變更為832.55㎡,減少4.8㎡,原3F陽台面積為97.03㎡變更為103.38㎡,增加6.35㎡ |
8 | 原4F面積為552.23㎡變更為707.84㎡,增加155.61㎡,原4F陽台面積為82.25㎡變更為90.7㎡,增加8.45㎡ |
9 | 原5F面積為268.03㎡變更為269.31㎡,增加1.28㎡,原5F陽台面積為25.58㎡變更為25.24㎡,減少0.34㎡ |
10 | 原屋突1層地板面積112.28㎡變更為126.94㎡,增加14.66㎡ |
11 | 原屋突2層地板面積21.59㎡變更為30.08㎡,增加8.49㎡ |
12 | 原屋突3層地板面積25.08㎡變更為25.52㎡,增加0.44㎡ |
13 | 原總樓地板面積3469.39㎡變更為3626.48㎡,增加157.09㎡,總陽台面積原為294.55㎡變更為321.69㎡,增加27.14㎡ |
14 | 原申請圍牆長度0m,變更為2.8m,增加2.8m |
15 | 原總工程造價20,702,000元,變更為21,720,000元,增加1,018,000元 |
16 | 原建築面積868.08㎡變更為869.03㎡,增加0.95㎡ |
17 | 原建蔽率59.85%,變更為59.91%,增加0.06% |
18 | 原容積率199.25%,變更為203.57%,增加4.32% |
19 | 原申請停車位29部(法定停車18部,自設停車11部),變更為停車位31部(法定停車18部,自設停車13部),增加2部自設停車位 |
20 | 平立面略變 |
21 | 其餘不變 |
22 | 第二次變更理由如下: |
23 | 原申請戶別5B3,5B5戶合併為5B3戶(取消5B5戶) |
24 | 原1F樓地板面積791.67㎡變更為812.99㎡,增加21.32㎡ |
25 | 原2F面積為842.57㎡變更為842.62㎡,增加0.05㎡ |
26 | 原3F面積為832.55㎡變更為832.62㎡,增加0.07㎡ |
27 | 原4F面積為707.84㎡變更為679.93㎡,減少27.91㎡,原4F陽台面積為90.7㎡變更為92.23㎡,增加1.53㎡ |
28 | 原屋突1層地板面積126.94㎡變更為113.52㎡,減少13.42㎡ |
29 | 原總樓地板面積3626.48㎡變更為3606.59㎡,減少19.89㎡,總陽台面積原為321.69㎡變更為323.22㎡,增加1.53㎡ |
30 | 原申請圍牆L=2.8m,造價5040元變更為L=0m造價0元,減少2.8m造價減少5040元 |
31 | 原總工程造價21720000元,變更為21614000元,減少106000元 |
32 | 原建築面積869.03㎡變更為864.94㎡,減少4.09㎡ |
33 | 原建蔽率59.91%,變更為59.63%,減少0.28% |
34 | 原容積率203.57%,變更為203.24%,減少0.33% |
35 | 平立面略變 |
36 | 其餘不變 |
37 | 第三次變更理由如下: |
38 | 原申請書建物概要表1層未拆分夾層面積(誤植修正) |
39 | 原1F梯廳面積15.8㎡變更為15.12㎡,減少0.68㎡ |
40 | 原1F停車空間349.46㎡變更為350.14㎡,增加0.68㎡ |
41 | 原夾層為水塔空間變更為電信室,面積不變 |
42 | 平面略變 |
43 | 其餘不變 |
44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45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46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47 | 本案(戶別:A11~5B3等28 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應於申領使用執照時至本府公庫繳納公寓大廈管理基金。 |
48 | 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倘申請公寓大廈者,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 |
49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50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51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52 | 本案出入道路經指定建築線且未闢建,應依內政部102年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規定,於申報勘驗前自行闢建施工道路(□新建五樓以下者應為3.5公尺以上)及擬定臨時排水系統;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排水系統,並完成出入通路路面鋪設。 |
53 | 基礎及各樓層樑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申報勘驗,經本府都發處備案後始得繼續施工;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54 | 本案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申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經勘檢後檢附合格資料,始得辦理申請使用執照。 |
55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56 | 本案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經昇降機協會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57 | 本案依法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請於勘驗或使用執照階段檢附證明文件(如現場施作照片)。 |
58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59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 |
60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61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
62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
63 | 本案應於完成污水下水道接管作業,並取得污水下水道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始得請領使用執照,未完成污水接管作業應辦理變更設計檢討污水處理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