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函文字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府都計字第10626133151號。 |
2 | 應設法定汽車位一輛,機車位一輛。 |
3 | 結構分析使用程式:ETABSV5.10 |
4 | 戶別:A7 |
5 | 原有1層、2層隔間變更。 |
6 | 原有1層~屋突層樓梯變更。 |
7 | 原總樓地板面積196.57㎡,變更為195.71㎡減少0.86㎡。 |
8 | 原容積樓地板面積172.5㎡,變更為171.64㎡減少0.86㎡。 |
9 | 原容積率161.08%,變更為160.28%減少0.8%。 |
10 | 原壹樓樓地板面積57.5㎡,變更為56.64㎡減少0.86㎡。 |
11 | 原建物工程造價1084000元,變更為1079000元減少5000元。 |
12 | 新設圍牆,雜項工程造價為37000元。 |
13 | 原總工程造價1084000元,變更為1116000元增加32000元。 |
14 | 其餘不變。 |
15 | 依內政部104年12月7日台內營字第1040817450號令「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16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17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18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19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20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21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22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用水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污水處理設備圖說等。 |
23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24 | 本案違反建築法第39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處以新台幣3,600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