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結構程式計算採用ETABS(V-6)。核備字號:台九十內營字第9082175號。 |
2 | 本案設置6人份汙水處理設施4座,每座汙水處理量為1.35m3/d。 |
3 | 本案面臨15米已開闢計畫道路,依據字號:106年05月08日,府工土字第1065017517號。 |
4 | 本案A1、A1-1座落於415-182地號,汙水處理設施為A1、A1-1共用。 |
5 | 本案A2、A2-1座落於415-181地號,汙水處理設施為A2、A2-1共用。 |
6 | 本案A3、A3-1座落於415-180地號,汙水處理設施為A3、A3-1共用。 |
7 | 本案A5、A5-1座落於415-179地號,汙水處理設施為A5、A5-1共用。 |
8 | 變更項目: |
9 | 原申請地號為嘉義市埤子頭段415-2、415-11、415-147地號,變更為嘉義市埤子頭段415-2、415-179、415-180、415-181、415-182地號;增加2筆地號,基地範圍面積不變。 |
10 | 原壹層樓地板面積為226.84㎡,變更為226.97㎡,增加0.13㎡。 |
11 | 原伍層樓地板面積為88.45㎡,變更為89.11㎡,增加0.66㎡;原伍層容積樓地板面積為88.45㎡,變更為89.11㎡,增加0.66㎡。 |
12 | 原屋突壹層樓地板面積為42.85㎡,變更為42.8㎡,減少0.05㎡。 |
13 | 原總樓地板面積為1047.1㎡,變更為1047.84㎡,增加0.74㎡。 |
14 | 原容積樓地板面積為855.76㎡,變更為856.42㎡,增加0.66㎡;原容積率209.23%,變更為209.39%,增加0.16%。 |
15 | 原建築面積為237.86㎡,變更為238㎡,增加0.14㎡;原建蔽率為58.16%,變更為58.19%,增加0.03%。 |
16 | 原建築物主體工程造價為5,921,000元,變更為6,266,000元,增加345,000元;原總工程造價為6,173,000元,變更為6,442,000元,增加269,000元。 |
17 | 圍牆變更,詳雜項工作物變更設計概要表。 |
18 | 工程進度:70%,結構體已完成。 |
19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20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21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22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23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24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25 | 本案違反建築法第39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處以新台幣4,400元罰鍰。 |
26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