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增加雜項工作物圍牆及大門式圍牆;增加圍牆及大門式圍牆結構;雜項工作物造價原33463元變更為56049元,增加22586元。 |
2 | 結構程式設計採用CSI-ETABS(V-6.13) |
3 | 本案總樓地板面積不變,總工程造價原1271687元變更為1294273元,增加22586元。 |
4 | 機車停車位應設1輛實設1輛(法定1) |
5 | 其餘不變。 |
6 | 工程進度:結構體完成,70%。 |
7 | 更換張號:1/51~5/51,7/51~13/51,23/51,24/51,26/51,27/51;增加1-1/51,2-1/51,3-1/51,11-1/51共計20張。 |
8 | 依內政部104年12月7日台內營字第1040817450號令「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9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10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11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12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13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14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15 | 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16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用水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污水處理設備圖說等。 |
17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18 | 本案應檢附廠商出具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防火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