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結構設計程式採用CSI-ETABSV5.10程式。 |
2 | 建築線指定:檢附105年11月8日府都計字第10526145421號函,「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地區(第二標)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定)範圍。 |
3 | 本戶A7與左鄰編號A8戶及右鄰編號A6戶為共同壁。 |
4 | 污水處理設施8人份。 |
5 | 變更說明及理由如下列事項: |
6 | 平面隔間變更,立面外觀略微變更。 |
7 | 結構變更。 |
8 | 原申請建築面積68.42㎡變更後為70.07㎡,增加1.65㎡。 |
9 | 原申請建蔽率48.78%變更後為49.96%,增加1.18%。 |
10 | 原申請容積率127.36%變更後為128.81%,增加1.45%。 |
11 | 原申請第二層樓板面積60.21㎡變更為62.25㎡,增加2.04㎡。原陽台面積8㎡變更為6.07㎡,減少1.93㎡。 |
12 | 原申請第三層陽台面積6.83㎡變更為7.07㎡,增加0.24㎡。 |
13 | 原申請圍牆B長度4.35m變更為1.05m,減少3.30m。 |
14 | 原申請總樓地板面積178.63㎡變更後為180.67㎡,增加2.04㎡。 |
15 | 原申請總工程造價1,047,800元變更後為1,044,800元,減少3,000元。 |
16 | 原申請污水處理設施6人份變更為8人份。 |
17 | 其餘不變。 |
18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19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20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21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22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23 | 基礎及各樓層樑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申報勘驗,經本府都發處備案後始得繼續施工;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24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用水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污水處理設備圖說等。 |
25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26 | 本案違反建築法第39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處以新台幣3,600元罰鍰。 |
27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