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申請4樓陽台>8㎡部分計入樓地板面積:2.16㎡竣工後為2.5㎡(+0.34㎡)。 |
2 | 原申請總容積面積為234.54㎡,竣工後為234.88㎡(+0.34㎡)。 |
3 | 原申請建物工程造價為1422000元,竣工後為1424000元(+2000元)。 |
4 | 原申請雜項工作物圍牆F4,F5未施作,原造價為55000元,竣工後為42000元(-13000元)。 |
5 | 原總工程造價為1477000元,竣工後為1466000元(-11000元)。 |
6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
7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8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