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本戶編號D戶。 |
2 | 2.本案實設室外法定機車位1位。 |
3 | 3.本案結構計算程式採用ETABSV9**。 |
4 | 4.本案採用15人份污水處理設施。 |
5 | 5.本案基地於105年7月4日區段徵收地籍整理作業完成囑託登記,符合嘉義市都市計畫(湖子內地區環保用地區段徵收)(細部計畫)案容積獎勵要點第二項規定:三年以內申請建築執照者,增加基準容積率5%獎勵(基準容積率180%,增加後容積率為189%)。 |
6 | 原三樓面積為56.14㎡,竣工後為56.42㎡,增加0.28㎡。 |
7 | 原三樓陽台為7.87㎡,竣工後為8㎡,增加0.13㎡。 |
8 | 原四樓面積為56.14㎡,竣工後為55.53㎡,減少0.61㎡。 |
9 | 原總樓地板面積為221.32㎡,竣工後為220.99㎡,減少0.33㎡。 |
10 | 原專有圍牆長度為8.1m,竣工後為10.1m,增加2m。 |
11 | 原雜項工程造價因變更設計誤植53730元,故雜項工程造價更正為71730元。 |
12 | 原雜項工程造價為71730元,竣工後為73530元,增加1800元。 |
13 | 原總工程造價為1337730元,竣工後為1345658元,增加7928元。 |
14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
15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16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