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污水處理設備採預鑄式M-10、M-15各壹座。 |
2 | 建築師彌封簽證負責。 |
3 | 依臺東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執行辦法第5條規定基礎勘驗應經本府現場勘查同意,始得繼續施工。但本府未於申報日起3日勘驗者,不在此限。 |
4 | 建築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0年7月19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5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6 | 非屬農舍、倉庫、汽車庫等類似用途之建築物者,於申報開工時,請檢附電信設備審查收執回條。 |
7 | 建築物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查驗完竣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8 |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9 | 起造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提出該「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10 | 申報開工前應先取得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完成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或主管機關核備文件,及申請使用執照前取得檢查消防設備合格證明文件。 |
11 | 本案依法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請於勘驗或使用執照階段檢附證明文件(如現場施作照片)。 |
12 | 本案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避雷針出場證明文件。 |
13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汙費之營建工程,其興建工程面積達500平方公尺或工程合約金額500萬以上或拆除工程,應依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縣環保局洽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