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污水處理設備採預鑄式22.5CMD。 |
2 | 建築師彌封簽證負責。 |
3 | 依臺東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執行辦法第5條規定基礎勘驗應經本府現場勘查同意,始得繼續施工。但本府未於申報日起3日勘驗者,不在此限。 |
4 | 建築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0年7月19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5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6 | 申報開工前應向消防單位申請審查消防設備圖說,經核可後始得申報開工。 |
7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開工前應檢附專業技師及電力業審查完竣圖記之圖說送審。 |
8 | 申報開工前應向消防、電力、電信、自來水等單位申請審訖認可設備圖說。〈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請檢附專業工業技師之簽署報告及執業圖記〉 |
9 | 建築物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查驗完竣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10 |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11 |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管制事項內容﹝詳檢討表﹞,於核發使用執照時一併查驗。 |
12 | 本案依法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請於勘驗或使用執照階段檢附證明文件(如現場施作照片)。 |
13 | 本案係屬公有建築物,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有關公共藝術設置部份,請依相關規定向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辦理。 |
14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汙費之營建工程,其興建工程面積達500平方公尺或工程合約金額500萬以上或拆除工程,應依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縣環保局洽辦。 |
15 | 公有新建建築物之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新壹幣5仟萬元以上者,自101年l月1日起,建築工程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綠建築證書,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公有新建建築物之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新臺幣5仟萬元者 |
16 | 接續第15點:,自103年1月1日起,應須通過日常節能與水資源2項指標,並採由建築師自主檢查方式辦理,工程主辦機關並應於契約明訂必要時得委請各地建築師公會、內政部指定之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或其他方式,於填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前完成確認。 |
17 | 公有建築物、集合住宅,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使用類別為公共集會類、商業類、「休閒、文教類」或「辦公、服務類」等之新建建築物,應設置光纜相關設施,並於申報開工前,將電信設備及圖說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 |
18 | 剩餘土石方1114立方公尺,全運至合法土資場。 |
19 | 申報開工時請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主管機關核備文件;一樓頂板勘驗請檢附「餘土流向」主管機關查核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