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污水處理設備採261CMD。 |
| 2 | 建築師彌封簽證負責。 |
| 3 | 依臺東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執行辦法第5條規定基礎勘驗應經本府現場勘查同意,始得繼續施工。但本府未於申報日起3日勘驗者,不在此限。 |
| 4 | 建築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5年6月7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 5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 6 | 本案申請開放空間審查通過,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1501.81㎡。 |
| 7 | 申報開工前應向消防單位申請審查消防設備圖說,經核可後始得申報開工。 |
| 8 | 本案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廢棄物已丟棄之場所証明始得申報開工。 |
| 9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開工前應檢附專業技師及電力業審查完竣圖記之圖說送審。 |
| 10 | 建築物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查驗完竣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 11 |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 12 | 申報開工前應向消防、電力、電信、自來水等單位申請審訖認可設備圖說。〈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請檢附專業工業技師之簽署報告及執業圖記〉 |
| 13 | 起造人依公寓大廈管理使用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提出該「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 14 | 本案基地鄰接計畫道路未闢建完成,請依內政部102年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之執行方式辦理。 |
| 15 | 依臺東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建築工程應於地下一樓板或一樓頂板申報勘驗前,檢具餘土處理記錄表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餘土流向,其餘土處理數量達1%以上,應由相關技師及建築師簽證解釋。前項申報勘驗,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至申領使用執照前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