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113》年《4》月《17》日(法令適用日期:113年4月17日)。 |
| 2 | 昇降機《1》部。 |
| 3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 4 | 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 |
| 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6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 7 | 申請人應依消防法規定,放樣勘驗前應逕向消防主管機關辦理完成『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備查作業。 |
| 8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9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113年3月4日《府都設字第1133002114號》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 10 | 本案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歷史建築。 |
| 11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 |
| 12 | 建築地點:大同區永樂里。 |
| 13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14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 15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45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13.16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 16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 17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 18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19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83.54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20 | 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3年6月12日,文號: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33016441號函審查同意在案。 |
| 21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 22 | 引用(鄰地)建造執照(106建字第0013號)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檢附前開建築執照之地質調查(鑽探)報告全卷影本,由設計人、結構專業技師依報告內容規劃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應注意事項簽證負責。 |
| 23 | 實設空地《134.63》平方公尺。 |
| 24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25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26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 |
| 27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 28 | 依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3年1月9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23037763號函,因應計畫同意核准內容:
說明三、本案建築物之都市計畫、建築、消防法令檢討,既經設計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提出因應計畫,經本局會同本府土地使用、建築、清防主管機關審查後,同意核准。另請委由消防專業技術人員規劃、設計、監造、裝置、檢修及辦理審勘查消防安全設備。
說明四、請歷史建築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具體落實執行旨揭計畫內容,竣工時檢送竣工書圖及本核定因應計畫予本局,由本局會同本府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辦理現場查驗通過後,續核發許可使用函。 |
| 29 | 依據臺北市政府113年3月4日府都設字第1076062713號函,都審准予核定列管下列事項:
說明二、本案相關修復工程費用如下:(一)原貌修復工程經費為「新臺幣46,191,331元」。(二)非原貌修復新建工程經費(非補助項目)為「新臺幣6,849,300元」。(三)綜上,本案建築物維護經費(新臺幣53,040,631元)經臺端等允諾辦理信託銀行專款專用部分(新臺幣55,000,000元)請逕洽本市都市更新處依程序辦理,並應於申請本案基準容積移轉前辦理完成。另維護經費於發包施工時倘有不足或追加,請申請人切結無條件全額支應,並請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納入建築執照列管。
說明三、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一)本案自建築線留設之騎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二)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 30 | 依據臺北市政府113年3月4日府都設字第1076062713號函,都審准予核定列管下列事項:
說明四、有關本案維護事業計畫施工期間應申請間都勘驗部分,說明如下:
(一)請依核定之工程進度表檢具相關圖說報請各階段勘驗,本府都市發展局將邀集相關專家學者查驗,各階段報驗未合格者,不得繼續進行下一階段工作,若涉變更設計者仍請主動申請。
(二)各次勘驗應檢具之國說,應分為「階段工作成果報告」及「下階段工作內容說明」,並應預先製作勘驗表俾供與會人員逐項檢視。
(三)有關「下階段工作內容說明」,至少應含下列事項:1、第1階段(放樣勘驗、立面清洗、修復勘驗):(1)請提出拆除計畫、擬保存物件於施工期間之保護計畫及完整現況測繪圖說。另應確認招牌設置合宜性、騎樓地坪材質、地面孔蓋及說明牌設計。(2)立面補修或清洗及重要之鋪裝材料應提出試作計畫。2、第2階段(結構修復勘驗):請提出、確認結構補強構造及支保位置及做法、管線規劃。3、第3階段(結構修復完成及室內裝修前勘驗):確認結構補強構造修復完成;確認裝修物、水電及面材等之位置、做法及騎樓照明燈具形式。4、第4階段(竣工勘驗):彙整並提出全案建築物維護成果報告,包括修復過程中相關勘驗、照片及工程費用等資料,並於取得歷史建築使用許可前檢送修正後報告書至本府都市發展局,俾利相關資料庫建置。 |
| 31 | 依據臺北市政府113年3月4日府都設字第1076062713號函,都審准予核定列管下列事項:
說明五、有關本案保存之文物,倘屬固著於建築物且經後續現勘確認有保存事實者,得再循程序申請相關補助經費。
說明七、本案竣工後展示開放民眾參觀計畫,應於取得歷史建築使用許可前送本府文化局核可。 |
| 32 | 本市大同區迪化段三小段490及491地號土地歷史建築未來室內裝修需重提因應計畫變更,屆時裝修後建築狀況以符合之消防安全及建築法規。詳112.07.21北市文化文資1123026646號函及112.07.21建管處1126146157。 |
| 33 | 依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年2月9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130077661號函公告事項二、登錄「南京西路257號店屋」為本市歷史建築。 |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 35 | 結構專業技師:《許資生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許資生》結構工程技師。 |
| 36 | 本案基地屬高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磚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無。 |
| 37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34.51》平方公尺(含有產權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134.51平方公尺),共《0》戶。拆除門牌:《無》由何恭聖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 38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 39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