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110》年《11》月《30》日(法令適用日期:110年11月30日)。 |
| 2 | 本場所請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投保,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 |
| 3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27184.50》平方公尺(含有產權27039.5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145平方公尺),共《18》戶。拆除門牌:《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5號地下、15號、15號之1、15號二樓、15號三樓、15號四樓、15號五樓、15號六樓、15號七樓、15號八樓、15號八樓之1、15號八樓之2、15號八樓之3、15號八樓之4、15號八樓之5、15號九樓、15號十樓、15號十一樓》由賀大行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 4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 5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76建字第0018號,原使用執照:79使字第704號。 |
| 6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 7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開工樓版勘驗(如施作逆打工法,則為申報1樓樓版勘驗)時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 |
| 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 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 10 | 昇降機《22》部。 |
| 11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 12 | 建築地點:信義區西村里。 |
| 13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 1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15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 16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 17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18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111年8月19日》府授都設字第《1113039026》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 19 | 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7月22日》北市環綜字第《1113004860》號核備。 |
| 20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101.2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674.83平方公尺。 |
| 21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1000噸)、(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192.78千瓦)、(屋頂平台綠化面積674.83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 22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 23 | 實設空地《3873.79》平方公尺。 |
| 24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 2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 26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 27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 28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29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 30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 31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 32 | 本案建築物用途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應依103年1月1日生效之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裝設油脂截流器,竣工前檢同油脂截流器圖說、尺寸量測照片及設置位置等資料向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備查。 |
| 33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 35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0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163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 36 |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 37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 38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 39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 40 | 位於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地區,應於使用執照內註記建築物用途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登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且應納入共用部分不得改為約定專用或變更設置目的及使用方法,並請管理委員會實質管理。 |
| 41 |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應依建築物之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
| 42 | 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
| 43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屬(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 44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 45 | 結構專業技師:《長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張敬昌》結構工程技師。 |
| 4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47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21475.82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48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3225.21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 49 | 本案捐贈予臺北市政府之人行地下道或人行天橋,及其准予設置之廣告燈箱所有權皆為市府所有,依『民間企業興建人行地下道或人行天橋所有權移轉後管理維護行政契約書』辦理,並不得逕行移轉其負擔與第三人或企業,且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推翻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結論。 |
| 50 |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9年12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70320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14974.4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40%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14972.55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40%,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 |
| 51 | 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新臺幣2,208,536,820元,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耐震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若於使用執照核准前取得耐震標章,得向本市建管處辦理備查,免予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 |
| 52 | 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662,561,046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 53 | 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智慧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智慧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662,561,046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銀級智慧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 54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 55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111年3月29日(111)北結師徐(十四)字第1110350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 5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磐工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郭晉榮》大地工程技師。 |
| 57 | 第2,12,13,14,15,16,28,29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904.24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 58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59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60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61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62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 63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 64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 65 | 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 |
| 66 | 於竣工階段,該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列入監造建築師及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查核項目。 |
| 67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格林冷凍空調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林漢昌》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
| 68 | 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1年7月20日北市捷土字第1113014876號函,有關下列意見請於建照備註欄註記,請申請人配合辦理:
(一)有關開挖安全監測系統之警戒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的分析結果納入施工計畫書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
(二)基地開工前應辦理捷運設施之現況調查並提送報告,於開工後若有任何損害捷運設施事件,本局第二區工程處將依申請人所提送之調查報告作為釐清相關責任之依據。
(三)於施工前通知臺北捷運公司與本局第二區工程處,並將施工計畫書依本局第二區工程處所需份數送該工程處審查。
(四)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紀錄(含監測儀器初始值)隨時提供予本局第二區工程處,並副本通知臺北捷運公司及本局土木建築設計處。
(五)本建案於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規定,向本區第二區工程處申請會勘 |
| 69 | 依臺北市政府111年8月19日府授都設字第1113039026號函說明二、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一)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及帶狀式開放空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二)全案立體連通系統及垂直連通設施應維持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三)本案地下1層汽車停車位8席、機車位82席及地下2層汽車停車位47席開放供公眾使用部分,請依交評報告書所載停車空間管理計畫辦理。
(四)本案西南側植生牆維管部分,請申請單位依承諾於竣工後認養2年及納入管理規約外,並額外提供新臺幣96萬元(每月40,000元12個月2年)基金予管委會續管。
(五)本基地位屬「擬定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32、33(部分)地號土地(原信義區公所及部分信義廣場)為一般商業區(A26)及綠地用地細部計畫案」之範圍,土地使用分區屬「一般商業區(A26)」,本建築物全棟申請用途含一般零售業甲組、一般零售業乙組、餐飲業、金融保險業、一般事務所等,後續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由申請單位切結同意自行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築物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並於銷售合約加註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1、本案各樓層廁所、機電設備空間及茶水間應集中設置,且應由公共領域進出,後續亦不得約定專用。
2、專有及公共領域間茶水間、廁所及機房之牆壁以30公分厚牆壁設置,避免後續二次施工。
3、請於地上一層主要出入口處增設使用單位之名稱標示牌,並標註本棟大樓不得作住宅使用。
(六)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說明三、本案基地向北銜接A18街廓之立體連通設施,應另案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並於使照取得前完成規劃設計、施工、捐贈及認養程序。
說明五、有關本案涉及公有人行道認養及信義廣場認養等事宜,後續請依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及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意見辦理。 |
| 70 | 有關本案基地南北兩側人行道認養,請依「臺北市人行道認養辦法」規定,檢具本案之都市設計案報告書核可設計圖說,於竣工前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提出申請,俟本府相關權責單位審核通過後,接續辦理認養事宜。 |
| 71 | 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111年7月19日北市工公港字第1113037215號函,說明二、經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12月1日起已認養信義廣場,俟都市審議通過後,向本處就「改造認養」區域及目前尚未認養之松廉路側人行道行道樹提出申請,未通過前,謹請針對現況進行維護,並請南山人壽於契約到期日期1個月辦理續約,以維護當地環境。 |
| 72 |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12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70320號函,本案取得建造執照後如需變更起造人,應先辦妥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 |
| 73 | 本案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7月22日北市環綜字第1113004860號函核備在案。本案核定為黃金級綠建築,依核定內容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黃金級綠建築證書,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黃金級綠建築標章。 |
| 74 | 本案依「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執行要點」第7點規定,有關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認可之相關文件於申報放樣勘驗前補送,如未依規定辦理,本局保有建照廢止權,另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後應依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執行要點第7點第2項規定送原評定專業機構查核,經原評定專業機構查核與評定內容相符並函復准予備查,始得申報放樣勘驗。 |
| 75 | 本案因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致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容積獎勵,其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屆滿有效期間前,應完成延續認可。於申請使用執照時註記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及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 |
| 76 | 電機專業技師:《于尚禮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于尚禮》電機工程技師。 |
| 77 | 申請玻璃帷幕牆建築物《1》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