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0》年《12》月《17》日(法令適用日期:110年12月17日)。 |
2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55營(壹)(蘭)字第012號、55營(壹)(蘭)字第020號,原使用執照:55使字第0478號、55使字第1019號。 |
4 | 與鄰房哈密街23巷26號之共同壁保留暫不拆除,待鄰房改建時無條件一併拆除並收回作為空地使用。 |
5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6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7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8 | 昇降機《1》部。 |
9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10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1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2 | 建築地點:大同區保安里。 |
13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4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5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6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66.9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33.73平方公尺。 |
17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33.73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8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9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0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 |
21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2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3 | 實設空地《67.4》平方公尺。 |
24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進場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47.07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35.32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5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 |
26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27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8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9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324.75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0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
31 | 預售中心之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隔間或變更使用行為,將依法查處。 |
32 | 停車空間繳納代金《4》部汽車停車位及《3》部機車停車位,代金新台幣《6,463,514》元,應於申領使照前至本市停車管理處繳入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 |
33 |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3月08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73111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66.42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18%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66.42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18%,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36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37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8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9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 |
40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41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2 | 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第1項第1款所列項目,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 |
43 | 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 |
44 |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07月01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150404號函消防局會辦書面建議表二、另為俾利救災,請建築管理工程處於建造執照注意事項列表註記「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 |
45 | 結構專業技師:《豐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楊永豐》結構工程技師。 |
46 | 本案危老重建計畫變更申請人,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10月25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055973號函同意備查。 |
4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莊明毅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莊明毅》大地工程技師。 |
48 | 電機專業技師:《振遠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技師:《歐振遠》電機工程技師。 |
49 | 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預壘樁。 |
50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411.08》平方公尺(含有產權243.51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167.57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大同區哈密街23巷28號》由郭再興建築師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