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0》年《11》月《11》日(法令適用日期: 110年 9 月 27 日)。 |
2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3 | 昇降機《2》部。 |
4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6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7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8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_252.29_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_155.58_平方公尺。 |
9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 74噸)、(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155.58 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0 | 本案起造人應繳納綠建築保證金,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完畢。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
11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12 | 建築地點:文山區景行里。 |
13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14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6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 |
1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8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9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20 |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21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2 | 本案鄰地 南側72地號土地係屬畸零地,起造人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8條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以書面通知該畸零地所有權人得依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讓售,並副知都發局。 |
23 | 實設空地《404.08》平方公尺。 |
24 | 本基地騎樓係依110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建字第11061511661號令臺北市指定道路 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要點留設。 |
25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 |
26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27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8 | 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
29 | 依據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請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資訊及銷售時間等資訊。 |
30 |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9月27日北市都建字第_1106041314_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_8914.08_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_40 _%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 8913.44 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 %,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 |
31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_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羅明珠_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_24,325,008_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_三_級,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32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_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羅明珠_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_銀_級綠建築證書,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_36,488,468_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取得_銀_級綠建築標章,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33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_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羅明珠_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_銀_級智慧建築證書,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智慧建築標章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_36,488,468_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取得_銀_級智慧建築標章,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36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北土技字第1102004934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7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8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0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41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42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3 | 本案採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樓板衝擊音指標Ln,w在58分貝以下之隔音性能,竣工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44 | 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 |
45 | 結構專業技師:《凱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育銘結構專業》技師。 |
46 | 依台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屆滿有效期間前,應完成延續認可 |
4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基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劉仁正大地工程專業》技師。 |
48 | 電機專業技師:《榮華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技師:《劉廣榮電機工程專業》技師。 |
49 | 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
50 | 已領得拆除執照:111年4月7日,111.拆字第0046號拆除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