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9》年《12》月《30 》日(法令適用日期:109年12月30日)。 |
2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231.38》平方公尺(含有產權206.63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24.75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台北市德行東路61巷12號》由秦國璋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3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4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59工營字第213號,原使用執照:59工使字第663號。 |
5 | 共同壁保留暫不拆除,待鄰房改建時無條件一併拆除並收回作為空地使用。 |
6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7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10 | 昇降機《1》部。 |
11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12 | 建築地點:士林區蘭雅里。 |
13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4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1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6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7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8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9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61.94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32.01平方公尺。 |
20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2.84噸)、(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32.01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2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2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3 | 實設空地《76.73》平方公尺。 |
24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2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7 | 基礎版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於放樣勘驗前依列管範圍打通 4 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4公尺(新建6樓及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28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9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30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1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2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3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 182.79 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
36 | 依據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請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資訊及銷售時間等資訊。 |
37 |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9年12月04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62765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121.365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31%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121.365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31%,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 |
38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亞太國寶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育葉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516,193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39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亞太國寶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育葉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1,548,579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40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亞太國寶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育葉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合格級智慧建築證書,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智慧建築標章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516,193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取得合格級智慧建築標章,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41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亞太國寶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育葉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774,289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42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43 |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型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44 |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45 | 結構專業技師:《何國彰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何國彰結構工程》技師。 |
46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1年6月6日北土技字第1112002458》號函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47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48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50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51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52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53 | 本案取得建造執照後如需變更起造人,應先辦妥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 |
54 | 110年8月5日,北市消救字第1103019401號,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說明二、旨案建築物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部分,依內政部(營建署)102年7月22日修訂「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本局無修正建議,後續仍應以建築物竣工查驗雲梯消防車實車測試結果為準。 |
55 | 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5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昆原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黃騰輝大地工程》技師。 |
57 | 電機專業技師:《鎧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林進財機電工程》技師。 |
58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59 | 本案基地屬(高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