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1》年《4》月《22》日(法令適用日期:111 年 4月 22日)。 |
2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3 | 申請人應依消防法規定,放樣勘驗前應逕向消防主管機關辦理完成『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備查作業。 |
4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2900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5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 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6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經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111年7月14日《111工震字第503號》號函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7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8 | (一)有關鄰近國定古蹟台北機廠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規定,業經文化部111年6月29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07100號辦理:經文化部第8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第16次會議審議決議在案,會議決議通過。
(二)有關本次地下層修建工程對鄰近高鐵設施之影響,業經台灣區基礎工程學會111年6月1日(111)臺基學鈴字第11106003號函審查完竣。 |
9 | 建築地點:松山區復盛里。 |
10 | 實設空地《0》平方公尺。 |
11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12 | 結構專業技師:《傑聯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葉秀信》結構工程技師。 |
1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富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師:《林德洪》土木工程技師。 |
14 | 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骨造),基礎形式:(基樁),擋土形式:(連續壁)。 |
15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087建字第0212號,原使用執照:090使字第0350號。 |
16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