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1》年《3》月《31》日(法令適用日期:111年3月31日)。 |
2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 | 已領得拆除執照:110拆字第0053號。 |
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5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7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8 | 昇降機《1》部。 |
9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10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1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2 | 建築地點:大安區和安里。 |
13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4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5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6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7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8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9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0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1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22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0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21.29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3 | 實設空地《174.05》平方公尺。 |
24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5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7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2.5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8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29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0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1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2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 |
33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第1項第2款,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 |
36 | 本案經消防局111年4月8日災害搶救科會辦書面建議列管:1.旨案涉及消防車輛救災動線及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無意見後續仁依建築物竣工查驗雲梯消防車實車測量為準。 |
37 | 結構專業技師:《周紀文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周紀文》技師。 |
38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和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楊維和》技師。 |
39 | 電機專業技師:《松興機電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順添》技師。 |
40 | 本案基地屬中、高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鋼軌樁。 |
41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3.19》平方公尺(含有產權 0 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 3.19 平方公尺),共《0》戶。拆除門牌:《無》由 邵彥文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