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0》年《12》月《29》日(法令適用日期:110 年12 月 29日)。 |
2 | 申請玻璃帷幕牆建築物《1》幢。 |
3 | 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骨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
4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20037.81》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9679.01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358.8平方公尺),共《15》戶。拆除門牌:《忠孝東路四段172號》由三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5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6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066建字第0006號,原使用執照:067使字第1680號。 |
7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8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開工樓版勘驗(如施作逆打工法,則為申報1樓樓版勘驗)時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 |
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10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11 | 昇降機《8》部。 |
12 | 建築地點:大安區建倫里。 |
13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1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昇降設備審核。 |
15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7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8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9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20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396.62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212.78平方公尺。 |
21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 2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千瓦)、(屋頂平台綠化面積 212.78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22 | 本案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一次繳納完畢。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
23 | 實設空地《635.25》平方公尺。 |
24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6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 |
2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8 | 申報放樣勘驗時,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 |
29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30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31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水平面 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0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134.99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32 |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33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本基地騎樓係依110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建字第11061511661號令臺北市指定道路 忠孝東路 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要點留設。 |
36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 |
37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38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39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40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41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42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15829.87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43 |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2月19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79176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9112.83平方公尺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9112.83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 %,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 |
44 | 依本府都市發展局109年4月29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48940號函核准原建築容積,地上層樓地板面積為14634.78平方公尺,地下層容積樓地板面積為354.03平方公尺,原建築容積合計為14988.81平方公尺。 |
45 | 結構專業技師:《永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林永斌》結構工程技師。 |
46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旺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386,881,603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取得耐震標章,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47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48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111年5月16日(111)北結師徐(十四)字第1110605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49 | 引用(鄰地、基地內)067使字第1680號使用執照、066建字第0006號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檢附前開建築執照之地質調查(鑽探)報告全卷影本,由設計人、結構專業技師依報告內容規劃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應注意事項簽證負責。 |
50 | 第《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85.59》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51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52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53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54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55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 |
5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富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高秋振》地質調查工程技師。 |
57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58 | 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 |
59 | 消防車輛救災動線及活動空間依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111年2月18日函會辦書面建議表(110-6332-A084)、111年3月11日會辦書面建議表(110-6332-A161)及111年4月6日書面建議表(110-6332-A215)經修正後,審查會辦完成。 |
60 | 依台北市政府交通管制工程處111年2月15日(北市交工規字第1113000639號)函,汽機車出入口面臨道路開口設計審查會辦完成。 |
61 | 本案依「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執行要點」第七點規定有關「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認可之相關文件於申報放樣勘驗前補送,如未依規定辦理,本局保有建照廢止權。另起造人於領得執照後,應依執行要點第七點第二項規定送原評定專業機構查核,經原評定專業機構查核與評定內容相符並函復予備查。始得申報放樣勘驗。 |
62 | 案經市府捷運局111年6月1日北市捷土字第1113011397號函加註列管,請申請人配合辦理,1.有關開挖安全監测系統之警戒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中的分析結果纳入施工計畫書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
2.基地開工前應辦理捷運設施之現況調查並提送報告,於開工後若有任何損害捷運設施事件,本局第一區工程處將依申請人所提送之調查報告作為釐清相關責任之依據。
3.於施工前通知台北捷運公司與本局第一區工程處,並將施工計畫書依本局第一區工程處所需份數送該工程處審查。
4.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紀錄(含監測儀器初始值)隨時提供予本局第一區工程處並副本通知臺北捷運公司及本局土木建築設計處。
5.本建案於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規定,向本局第一區工程處申請會勘。 |
63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高森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方嘉和》冷凍空調技師。 |
64 | 其他專業技師:《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陳昱辰》交通工程技師。 |
65 |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臨時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