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1》年《4》月《 21 》日(法令適用日期:101年11月8日)。 |
2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58..城中.中.0013、61..城中.忠.0029,原使用執照:59使字第0590號、64使字第0002號。 |
4 | 已領得拆除執照:98拆字第0082號、98拆字第0098號拆除執照。 |
5 | 本案係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件,建築物在拆除前,對於不願參與之都更合法建築物(亦含無產權範圍),起造人應能與不同意戶充分溝通協調,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或循「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18條程序辦理後,始得拆除。 |
6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7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9 | 昇降機《1》部。 |
10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11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2 | 建築地點:中正區幸福里。 |
1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4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5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6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7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6年3月21日府都新字第10531343902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111年02月07日府都新字第11060186333號函核備權利變換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18 | 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19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20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2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2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3 | 實設空地《426.44》平方公尺。 |
24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2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7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8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9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0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1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2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579.31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3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依據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請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資訊及銷售時間等資訊。 |
36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37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8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9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40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41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2 | (一)申請△F5-3「留設人行步道或騎樓」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191.26平方公尺之獎勵額度(法定容積11.41%)。使用管理: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應以順平處理,留設之人行步道及騎樓請設置標示牌,明確標示留設面積、位置及無條件供公眾通行,不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或禁止公眾通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並於住戶規約中載明。(二)申請△F5-6「取得綠建築標章」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100.58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6%)。施工管理: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使用管理:於取得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之綠建築標章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43 | 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 |
44 | 結構專業技師:《凱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村林》結構工程技師。 |
45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大地工程技師。 |
46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47 | 本案基地屬高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
48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049.02》平方公尺(含有產權769.04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279.98平方公尺),共《7》戶。拆除門牌:《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64巷40號、台北市中正區齊東街70巷5號地下室、台北市中正區齊東街70巷5號、台北市中正區齊東街70巷5號2樓、台北市中正區齊東街70巷5號3樓、台北市中正區齊東街70巷5號4樓、台北市中正區齊東街70巷5號5樓》由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