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0》年《08》月《26》日(法令適用日期:110年08月26日)。 |
2 | 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
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4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5 | 昇降機《1》部。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9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2 | 建築地點:文山區順興里保儀路129號(主恩樓)。 |
13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4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15 | 本案為增建執照案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裝修申請範圍之樓地板面積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其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室內裝修竣工圖說併案由審查人員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併案辦理。 |
16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17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18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9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23.5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0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1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22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23 | 實設空地《3654.28》平方公尺。 |
24 | 本案原領有使照(69)使字第0491號使用執照。 |
25 | 本次增建範圍為1.無障礙電梯(B1F~PH1F)面積:42.32㎡、2.入口雨庇面積:12.65㎡、3.入口雨庇面積:2.45㎡,合計增建面積共57.42㎡。 |
26 | 本次增建增加法定停車位一輛、法定機車停車位一輛。 |
27 | 建築面積:原有1549.59㎡,本次新建20.74㎡,合計1570.33㎡。 |
28 | 建蔽率:原有29.76%,本次0.4%,合計30.16%。 |
29 | 容積樓地板面積:原有11327.97㎡,本次為43.48㎡,合計11371.45㎡。 |
30 | 容積率:原有217.58%,本次0.83%,合計218.41%。 |
31 | 總樓地板面積:原有2864.78㎡(已扣除本次申請屋突水塔拆除面積35㎡),本次申請57.42㎡,合計2922.20㎡。 |
32 | 本次併案變更使用辦理地下1層原核准類組用途為F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附屬防空避難室、遊戲室(第8組,社會福利設施);本次變更為F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日間服務機構(第8組,社會福利設施),申請面積為565.275m2(依使用執照面積,整層變更)。 |
33 | 本次併案變更使用辦理地上1層:原核准類組用途為F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附屬單身宿舍(第8組,社會福利設施);本次變更為F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日間服務機構(第8組,社會福利設施),申請面積為565.275m2(依使用執照面積,整層變更)。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本次併案變更使用辦理地上2層:原核准類組用途為F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附屬單身宿舍(第8組,社會福利設施);本次變更為F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日間服務機構(第8組,社會福利設施),申請面積為565.275m2(依使用執照面積,整層變更)。 |
36 | 本次併案變更使用辦理地上3層:原核准類組用途為F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附屬單身宿舍(第8組,社會福利設施);本次變更為F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日間服務機構(第8組,社會福利設施),申請面積為565.275m2(依使用執照面積,整層變更)。 |
37 | 本次併案變更使用辦理地上4層:原核准類組用途為F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附屬單身宿舍(第8組,社會福利設施);本次變更為F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日間服務機構(第8組,社會福利設施),申請面積為565.275m2(依使用執照面積,整層變更)。 |
38 | 本次併案變更使用辦理屋突1層:原核准類組用途為F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附屬樓梯間(第8組,社會福利設施);本次變更為F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日間服務機構(第8組,社會福利設施),申請面積為38.40m2(依使用執照面積,整層變更)。 |
39 | 本次併案室內裝修辦理地下1層:申請面積為565.275m2(依使用執照整層面積)。 |
40 | 本次併案室內裝修辦理地上1層:申請面積為565.275m2(依使用執照整層面積)。 |
41 | 本次併案室內裝修辦理地上2層:申請面積為565.275m2(依使用執照整層面積)。 |
42 | 本次併案室內裝修辦理地上3層:申請面積為565.275m2(依使用執照整層面積)。 |
43 | 本次併案室內裝修辦理地上4層:申請面積為565.275m2(依使用執照整層面積)。
本次併案室內裝修辦理屋突1層:申請面積為38.40m2。 |
44 | 本次併案辦理分戶申請。 |
45 | 結構專業技師:《富邦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張簡榮富》土木工程技師。 |
46 | 變更使用併案辦理增建電梯一座(B1F~PH1FL)及立面變更。 |
47 | 掛號日期:110年08月26日。 |
48 | 變更使用執照備查案有效期限6個月,請按照核准圖說於有效期限內施工完竣查驗合格始可正式使用,逾期應重新辦理。 |
49 | 本案消防設備已經消防局審查。 |
50 | 已向消防局申請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 |
51 | 變更使用許可核發後,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如查有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依違反建築法第77條規定裁處。 |
52 | 本案係依建築法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等規定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變更,後續申請立案許可事宜仍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
53 | 本案原核准戶數1戶,變更為 2戶(增加1 戶)。 |
54 | 經本府消防局(文號:111年4月1日 北市消預字第1113009667號 函)完成消防圖說審查。 |
55 | 本變更申請範圍內既有室內裝修,應拆除重新依本次變更後之室內裝修圖說施工,竣工時應檢具原裝修材料拆除施工紀錄過程及照片。 |
56 | 地質鑽探專業技師:《魏智明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魏智明》大地工程技師。 |
57 | 本案申請變更用途範圍內,經李文卿建築師簽證負責不涉及中央空調之變更。 |
58 | 本場所請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投保,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 |
59 | 本案建築物用途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應依103年1月1日生效之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裝設油脂截流器,竣工前檢同油脂截流器圖說、尺寸量測照片及設置位置等資料向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備查。 |
60 | 依據臺北巿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第8條,說明本案基地非屬畸零地之建築基地,唯鄰地517,545,546-1等地號為畸零地且為該畸零地之唯一合併,處置如下說明:
1.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二小段517地號:於98年9月21日與周邊畸零地召開協調說明會並告知願以當年公告現值2.5倍價額讓售時承買合併使用,因所有權人與景文高中達成協議且已承租給校方使用,往後仍應會與景文高中繼續以此方式合作,與該地號協調合併未成。
2.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二小段545地號:於98年9月21日與周邊畸零地召開協調說明會,該筆土地所有權人未出席,另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10506(30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以登報三天聲明及寄發存證信函方式通知願以當年公告現值2.5倍價額讓售時承買合併使用,但所有權人無回應。依據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
治條例第八條內容:畸零地所有權人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十日期限內未表明視同無意願,與該地號協調合併未成。
3.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二小段546-1地號:該地號屬原案基地範圍546地號,家園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110年8月10日(函文)辨理文山區木柵段二小段54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分割出546-1地號(道路用地)不計入申請範圍,且土地所有權人同為起造人。 |
61 | 本場所請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投保,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 |
62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35》平方公尺(含有產權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35平方公尺),共《2》戶。拆除門牌:《臺北市文山區保儀路129號(主恩樓)》由李文卿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63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