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1》年《03》月《17》日(法令適用日期:111年 03月17日)。 |
2 | 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 |
3 | 已領得拆除執照:111拆字第0041號。 |
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5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7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8 | 昇降機《1》部。 |
9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10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1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2 | 建築地點:大安區群賢里。 |
13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4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56.38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29.24平方公尺。 |
15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 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千瓦)、(屋頂平台綠化面積 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6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7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8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 |
19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0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1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2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23 | 實設空地《387.23》平方公尺。 |
24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 |
25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26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7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8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9 | 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
30 |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局110年11月17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048575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537.30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40%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537.30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40%。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 |
31 | 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保證金新臺幣4,944,503元,並於放樣勘驗前,取得住宅性能評估初評報告書之初評意見確認屬結構安全性能第2級,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2級,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32 | 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智慧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智慧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7,417,215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銀級智慧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33 | 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保證金新臺幣3,708,608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2級,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36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財團法人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111年7月8日(111)新北市結技(五)炤字第2059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7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38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9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0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1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 |
42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43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4 | 本案依消防局災害搶救科111年7月14日書面意見:「為便利救災」。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 |
45 | 結構專業技師:《豐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結構工程技師:《楊永豐》技師。 |
4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儀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地工程技師:《陳建勝》技師。 |
47 | 電機專業技師:《基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電機工程技師:《陳家賢》技師。 |
48 | 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
49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使用執照:065使字第138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