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9》年《12》月《25》日(法令適用日期:109年12月25日)。 |
2 | 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 |
3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4 | 昇降機《2》部。 |
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昇降設備審核。 |
6 | 本案屬5層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9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0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1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中華民國111年4月13號府都設字第1113002322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2 | 建築地點:內湖區湖元里。 |
13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878.84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448.4平方公尺。 |
14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 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千瓦)、(屋頂平台綠化面積 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6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7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8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9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0 | ( 法定適用日期為99年12月16日以前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 |
21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22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23 | 實設空地《850.55》平方公尺。 |
24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進場面限高1:50高距比範圍內)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8.54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18.5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5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6 | 本案位於本市第二、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且申請建物用途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者,應採用防音建材,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依「噪音管制法」第18條規定,經本府環保局許可。 |
27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28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29 | 本案申請用途為《修理服務業》,依「臺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須繳納建造執照保證金B1F-A戶6,999,001元、1F-A戶8,784,059元,總共《15,783,060》元整,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 |
30 | 位於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地區,應於使用執照內註記建築物用途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登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且應納入共用部分不得改為約定專用或變更設置目的及使用方法,並請管理委員會實質管理。 |
31 |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2 | 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3 | 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後3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未依原核定用途使用,將依法查處並沒收保證金。但3年內均未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者,起造人得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但能證明確實作為策略性產業或類似用途之使用者,得隨時申請退還保證金。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起造人切結:「確實作《修理服務業》使用,如誤導民眾為住宅用途,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廢止建造執照」。並應於廣告銷售時,於樣品屋、銷售傳單之明顯處加註或相關傳播媒體(如廣播或電視廣告等)加強說明建案之土地使用分區,且不得作住宅使用。 |
36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37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8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9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16396.32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40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41 | 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
42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北土技字第1112001850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43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44 | 如欲申請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12條規定辦理。 |
45 | 結構專業技師:《凱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育銘》技師。 |
46 | 第《四層夾》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485.07》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47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48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9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50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51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52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53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54 | 依本府111年4月13日府都設字第1113002322號函說明二,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確認移轉列入交代:
(一)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帶狀式開放空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二)本基地位屬「變更臺北市『臺北內湖科技園區』(原內湖輕工業區)計畫案」之範圍,「土地使用分區屬科技工業區(B區)」,建築物全棟申請用途為汽車修理業,後續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由申請單位切結同意自行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築物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並於銷售合約加註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1、本案地上2層以上廁所、機電設備空間及茶水間應集中設置,且應由公共領域進出,後續亦不得約定專用。
2、專有及公共領域間茶水間、廁所及機房之牆壁以30公分厚牆壁設置,避免後續二次施工。
3、請於地上一層主要出入口處增設汽車修理業及使用單位之名稱標示牌,並標註本棟汽車修理業大樓不得作住宅使用。
(三) 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55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日太興工程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技師。 |
56 | 電機專業技師:《基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家賢》技師。 |
57 | 其他專業技師:《亞柏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酈寶成》技師。 |
58 | 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骨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