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3》年《12》月《27》日(法令適用日期:103年12月27日)。 |
2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569.49》平方公尺(含有產權377.78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191.71平方公尺),共《5》戶。拆除門牌:《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6號、天主巷5號》由謝仕煌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3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4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5 | 昇降機《3》部。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7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8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0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1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2 | 建築地點:北投區溫泉里。 |
13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4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9.02.18》府都設字第《1093001386》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110.01.21》府都設字第《1093115179》號函完成變更。 |
15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__187.44_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__182.56_平方公尺。 |
16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182.56 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7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8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9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 |
20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1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2 | 基礎版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水利處審查核可,並於放樣勘驗前依列管範圍打通 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3.5公尺(新建5樓以下)或4公尺(新建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23 | 實設空地《1060.55》平方公尺。 |
24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 |
25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26 | 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109.10.21》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十日內應報本市大地工程處備查。 |
27 | 適用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地區。 |
28 | 本案經本市加強山坡地雜項(建造)執照審查委員會審查完成。(本局110年03月 08日北市都建字第 11066028446號函)。 |
29 | 請領使請領使用執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30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31 | 本案屬5層樓以下非公眾使用之住宅(公寓),依消防局107年7月25日北市消預字第1076021960號函,使用執照竣工查驗前,裝設住宅警報器,並檢具消防局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32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3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449.9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6 | 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 |
37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109-S0029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8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39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40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1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2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 |
43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44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5 | 結構專業技師:《宇騰結構大地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廖書賢》技師。 |
46 | 依本府都市發展局《109.2.18》北市都設字第《10930011386》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核准函中,第二條: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一)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及A基地西南側自行退縮供車行使用部分,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供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二)屋頂及露臺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三)A、B基地間計畫道路未開闢路段,倘未來鄰地有開闢通行需求,申請人應無條件配合開闢。第三條: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7月24日發秘字第1080015807號函,本案道路設計之水土保持計畫範圍,應涵蓋崇仰段一小段317地號土地,一併辦理邊坡安全之檢討,必要時並辦理既有擋土牆之補強或增設其他擋土設施,並納入建築執照列管。 |
47 | 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建照協審單位)與會各單位會勘紀錄(發文字號:104B2-54)內,台北市大地工程處意見;為維護坡地安全,依據本府工務局90年1月2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003100號函示,人工邊坡請委由專業技師檢討裝設安全觀測系統,並納入建築執照列管。 |
48 | 本案以符合CNS15827-20規範之客貨昇降機(車廂淨尺寸寬:120cm、長:240cm),作為機車昇降機之用。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交待「本案公寓大廈附設客貨升降設備,機車進入設備視同貨物載運,使用人與機車進入設備車廂時必須將機車熄火後再進行操作設備,同時車廂內嚴禁煙火。」,案經起造人會同設計建築師簽證確認本案設施之人車使用安全無虞,若爾後有糾紛或不實,起造人及設計建築師依法負其責任。 |
49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宇騰結構大地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廖書賢》技師。 |
50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侯海樹》技師。 |
51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52 | 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預壘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