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1》年《05》月《03》日(法令適用日期:111年05月03日)。 |
2 | 原領《108》建字第《0250》號建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工程進度:《0》%。 |
3 | 本案基地屬高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構,基礎形式:筏式,擋土形式:明挖。 |
4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開工樓版勘驗(如施作逆打工法,則為申報1樓樓版勘驗)時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 |
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7 | 昇降機《1》部。 |
8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0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1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2 | 建築地點:內湖區湖元里。 |
13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4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1年05月25日》府都設字第《1113000386》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5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468.05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211.35平方公尺。 |
16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398.36噸)、(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23.04千瓦)、(屋頂平台綠化面積211.35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7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8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9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20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1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2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23 | 實設空地《2328.07》平方公尺。 |
24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25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26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6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7 | 本案廣告物之設置,請另案依相關法規提出申請。 |
28 | 位於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地區,應於使用執照內註記建築物用途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登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且應納入共用部分不得改為約定專用或變更設置目的及使用方法,並請管理委員會實質管理。 |
29 |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0 | 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1 | 起造人切結:「確實作《修理服務業》使用,如誤導民眾為住宅用途,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廢止建造執照」。 |
32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3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6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37 | 如欲申請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12條規定辦理。 |
38 | 第《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541.99》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39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40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1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2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43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44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5 | 結構專業技師:《立樺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顧乃湘》結構技師。 |
46 | 本案經由臺北市政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並依臺北市政府111年5月25日府都設字第1113000386號函核定在案,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產權移轉列入交代:(一)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帶狀式開放空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二)本基地位屬「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畫案之範圍,土地使用分區屬「科技工業區C區」,本建築物全棟申請用途係修理服務業,後續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由申請單位切結同意自行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築物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並於銷售合約加註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三)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項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4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和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楊維和》大地技師。 |
48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正泰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技師:《柯明宗》冷凍空調技師。 |
49 | 電機專業技師:《振遠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技師:《歐振遠》電氣技師。 |
50 | 其他專業技師:《永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陳漢克》水利技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