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0》年《04》月《07》日(法令適用日期: 111年 07月 28日)。 |
2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原使用執照:59工使字第983號。 |
4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5 | 昇降機《1》部。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7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9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0 | 基礎版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於放樣勘驗前依列管範圍打通 6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4公尺(新建6樓及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11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12 | 建築地點:北投區永欣里。 |
13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14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15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16 |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7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18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19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0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332.19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1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22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23 | 實設空地《232.24》平方公尺。 |
24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25 |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1年1月17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066269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236.18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25%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 222.95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 23.6%,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 |
26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27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8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9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30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31 | 依北市都建字第1106066269號函說明第四條
(一)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管理維護事宜。
(二) 本案取得建造執照後如需變更起造人,應先辦妥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
(三) 本案同段同小段320地號部分土地涉及鄰地出入通行事宜,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切結無條件同意其無償使用。 |
32 | 本案依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北市交工設字第1113002724號函說明辦理
一、依據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5月12日本府建築執照(變更設計)會辦審查表(發文字號:-110-6080-A340)辦理。
二、旨案本處無意見。 |
33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4 | 結構專業技師:《桁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結構工程技師:《張英宜》技師。 |
35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土木工程技師:《侯海樹》技師。 |
36 | 電機專業技師:《原電電機技師事務所》,電機工程技師:《陳建興》技師。 |
37 | 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鋼軌樁鑽掘引孔施作)。 |
38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433.21》平方公尺(含有產權253.8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179.41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343巷15號》由張騰巍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