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0》年《07》月《06》日(法令適用日期:110 年07 月06 日)。 |
2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 | 共同壁保留暫不拆除,待鄰房改建時無條件一併拆除並收回作為空地使用。 |
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5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7 | 昇降機《1》部。 |
8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9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0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11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2 | 建築地點:信義區興雅里。 |
13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4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5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6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39.37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71.30平方公尺。 |
17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 71.30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8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19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2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2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23 | 實設空地《188.86》平方公尺。 |
2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5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26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高海拔605.490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9.72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7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8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9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0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1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 942.83 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2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197.14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33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36 |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府都市發展局 109 年 07 月 15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93055759 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347.40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 40%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347.24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 39.98 %,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 |
37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 亞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1,164,659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38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 亞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3,493,976_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39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 亞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2,329,317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一級,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40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41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42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3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4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45 | 結構專業技師:《國興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劉國欽結構》技師。 |
46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47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8 | 本案樓板衝擊設計採用新材料或新工法,須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 |
49 | 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第1項第1款所列項目,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 |
50 | 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第1項第2款,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 |
51 | 本案採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樓板衝擊音指標Ln,w在58分貝以下之隔音性能,竣工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52 | 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 |
53 |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7月15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55759號函核定加註說明: (以下事務所依核定函文填列)
四、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
(一)本案應繳納履約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保證金費用為新臺幣1,164,659元整,請依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照前繳納,並於放樣勘驗前,取得住宅性能評估初評報告書之初評意見確認屬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
(二)本案應繳納履約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及銀級綠建築標章保證金費用為新台幣3,49976元整,請依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前繳納,應於1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
(三)本案應繳納履約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無障礙環境第一級保證金費用為新台幣2,32937元整,請依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前繳納。
(四)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五)本案取得建造執照後如需變更起造人,應先辦妥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 |
5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詹士勝大地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詹士勝大地工程》技師。 |
55 | 電機專業技師:《展延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技師:《吳清章電機》技師。 |
56 | 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連續壁,筏式基礎:連續壁。 |
57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543.54》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085.88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457.66平方公尺),共《12》戶。拆除門牌:《臺北市信義區興雅里永吉路30巷157弄18號1~4樓、20號1~4樓、22號1~4樓》由柳慧燕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