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109》年《6》月《30》日(法令適用日期:109 年6 月30 日)。 |
| 2 | 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 |
| 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 4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 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 6 | 昇降機《2》部。 |
| 7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 8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 9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 10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11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 12 | 建築地點:松山區安平里。 |
| 13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 14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15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449.38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235.31平方公尺。 |
| 16 | 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一樓樓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 |
| 17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2.22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235.31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 18 | 本案起造人應分二期繳納綠建築保證金,第一期於領得建造執照前繳納保證金一半之金額為新臺幣3,593,830元,第二期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完畢。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
| 19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 20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 2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 22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 23 | 實設空地《204.10》平方公尺。 |
| 24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 2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26 | ( 法定適用日期為99年12月16日以前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 |
| 27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 28 | 本案建築物用途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應依103年1月1日生效之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裝設油脂截流器,竣工前檢同油脂截流器圖說、尺寸量測照片及設置位置等資料向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備查。 |
| 29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 30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9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66.47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 31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 32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 33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 35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 3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37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466.89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 38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39 | 依據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請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資訊及銷售時間等資訊。 |
| 40 |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1月6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74955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1099.1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26%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1099.1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26%,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 |
| 41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睿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羅永政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13,609,648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 42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睿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羅永政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40,827,334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 43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 44 |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形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 45 | 結構專業技師:《科建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林志翰》結構技師。 |
| 46 |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 47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110年11月6日北土技字第1102004248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 48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49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50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51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 52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 53 | 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函110.5.7北市捷土字第1103009319號函辦理:(1)有關開挖安全監測系統之警戒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中的分析結果納入施工計畫書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2)基地開工前應辦理捷運設施之現況調查並提送報告,於開工後若有任何損害捷運設施事件,本局第二區工程處將依申請人所提送之調查報告作為釐清相關責任之依據。(3)於施工前通知臺北捷運公司與本局第二區工程處,並將施工計畫書依本局第二區工程處所需份數送該工程處審查。(4)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紀錄(含監測儀器初始值)隨時提供予本局第二區工程處,並副本通知臺北捷運公司及本局土木建築設計處。(5)本建案於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規定,向本局第二區工程處申請會勘。 |
| 54 | 本案屬綠建築自治條例非公有之新建建築物,其起造人應提列綠建築維護費用,並撥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
| 55 | 本案於放樣勘驗前,提供鑑界完成樁位點及復丈鑑界。 |
| 5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三力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徐瑋廷》技師。 |
| 57 | 電機專業技師:《東緯工業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莊東貴》機電技師。 |
| 58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 59 | 本案基地屬高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