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110》年《8》月《12》日(法令適用日期:本案事業計畫於102年06月27日報核)。 |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 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 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 5 | 昇降機《7》部。 |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 7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 8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10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 11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 12 | 建築地點:中山區聚盛里。 |
| 13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14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臺北市政府110年03月25日府都設字第1103000948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 15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臺北市政府108年08月28日府都新字第10830143873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臺北市政府110年01月20日府都新字第10970237693號函核備權利變換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 16 | 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 17 | 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 18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臺北市政府103年2月5日府都綜字第10240750600號送出基地為臺北市士林區光華段四小段658、670及671地號(以上均部分)等3筆土地,(本接受基地本次擬移入容積為:89.06平方公尺);臺北市政府103年4月7日府都綜字第10331728500號送出基地為臺北市大同區圓環段一小段58地號、中山區德惠段四小段296地號、中山區吉林段五小段300及301地號、士林區光華段四小段665及666地號、信義區永春段二小段203-1地號、信義區祥和段二小段462地號及萬華區福星段二小段702地號(以上均部分)等9筆土地,(本接受基地本次擬移入容積為:976.46平方公尺;臺北市政府103年2月26日府都綜字第10240916200號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三小段784地號(部分)土地,(本案接受基地本次擬移入容積為:1,569.94平方公尺);核備自移入容積共計2,635.46平方公尺,本案僅使用容移獎勵2,140.50平方公尺。 |
| 19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 2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 21 | 認養事項:都市計畫道路範圍內人行道之鋪面,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03年08月01日北市工新管字第10366967100號函提列認養,並依前開規定內容列管辦理。 |
| 22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 23 | 實設空地《416.67》平方公尺。 |
| 24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 25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9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95.14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 26 |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 27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 28 | 本案廣告物之設置,請另案依相關法規提出申請。 |
| 29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 30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 31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 32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 33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 35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 36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 37 | 本案依據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商業區調整案說明書辦理,調整商業區細分為商4使用及指定商業區為商4使用,惟本案依原使用分區商3使用,不涉及回饋。 |
| 38 | 依據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請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資訊及銷售時間等資訊。 |
| 39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0年8月2日 (110) 新北土技字第1100001645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 40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 41 | 第《1》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299.07》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 42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43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44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 45 | 結構專業技師:《澄信結構土木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林廷翰》結構工程技師。 |
| 46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 47 | 依臺北市政府108年08月28日府都新字第10830143873號函說明四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 (一)因本案申請△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繳交保證金,合計新臺幣135,931,062元;實施者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保證金無息退還。 (二)有關財務計畫提列扶壁工程及制震壁特殊因素費用,請實施者確實提列工程項目施作。 |
| 48 | 依臺北市政府110年03月25日府都設字第1103000948號函說明二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一)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二)容積移轉環境補償措施如下: 1.基地北側、東側退縮211.39平方公尺開放空間,不得擅自圍蔽或設置阻礙物,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2.本建物地上一層至四層,共2669.54平方公尺之容積樓地板應作商業使用。 3.本案承諾開放80T消防用水供鄰棟救災使用。 (三)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 49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塏固工程有限公司》,技師:《李春權》大地工程技師。 |
| 50 | 申請玻璃帷幕牆建築物《1》幢。 |
| 51 | 本案基地屬(高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骨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
| 52 | 已領得拆除執照:110拆字第0048號拆除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