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7》年《11》月《21》日(法令適用日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103 年 2 月14 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5 | 昇降機《4》部。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9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0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10760025433號函核備權利變換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11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10760025433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12 | 建築地點:中正區龍興里。 |
13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本次核准內容應於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後六個月內向都市更新處洽辦變更事宜。 |
14 | 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15 | 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16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681.32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17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8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9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0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1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2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4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新建6樓及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23 | 實設空地《1290.54》平方公尺。 |
24 | 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應於放樣勘驗前經水利處審查核可。 |
25 | ( 法定適用日期為99年12月16日以前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 |
26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27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28 |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29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30 |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之地點:和平西路二段98巷與70巷間之現有巷:廢巷面積:94.51平方公尺。 |
31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32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33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6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經《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108年3月12日(108)新北市結技(四)卿字第2180號》號函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7 | 第《1》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218.43》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38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9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0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1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2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43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44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5 | 結構專業技師:《永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陳奕信》結構工程技師。 |
46 | 本案之四輛法定汽車車位屬台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46-1地號…等5筆之建照申請案(掛號號碼107-7184)的法定車位(C棟),設於本案地下四層,其編號為20,21,27,30,並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1規定辦理。 |
47 | 依臺北市政府107年11月15日府都新字第10760025433號函所示(1)說明三、本府核定更新獎勵建築容積額度合計3,293.25平方公尺(佔法定容積之54.82%)(地上層獎勵容積2,965.1平方公尺,站法定容積52.6%,地下層獎勵容積328.15,佔法定容積5.82%)。(2)說明四、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一)因本案申請△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繳交保證金,合計新台幣55,964,249元;實施者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兩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築標章,保證金無息退還。(二)有關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周邊計畫道路及捐贈計畫道路用地,請實施者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申辦開闢及辦妥計畫道路用地捐贈相關事宜。(三)本案提列地中壁、扶壁及地質改良特殊因素費用,請確實依提列項目施作。(四)本案屬於「都市更新168專案」,請協助辦理建照執照作業。(五)本案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有關建物拆除事宜,請依通案處理方式於建照執照或拆除執照之注意事項附表加註列管。(3)說明五、同意本案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更新單元範圍現有巷道(和平西路二段98巷)廢巷事宜,免依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有關規定辦理。 |
48 | 允建容積率: (809.31*225%(住三)+1152.73*300%(住三之一)+3118.69(都更獎勵)+173.73(C基地移入容積)=8572.68/1962.54*100=436.81%。 |
49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昭宏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郭漢興》大地工程技師。 |
50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51 | 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
52 | 已領得拆除執照:拆除執照107拆字第0082號及107拆字第011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