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6》年《12》月《19》日(法令適用日期:106年12月19日)。 |
2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4 | 昇降機《2》部。 |
5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6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9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0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府都設字第107321459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1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508.6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263.2平方公尺。 |
12 | 建築地點:內湖區寶湖里。 |
13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263.2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4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15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16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7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8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19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0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1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基地開發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22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進場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3.27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4.53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3 | 實設空地《1295.95》平方公尺。 |
24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5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6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7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8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9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8.89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0 | 屬空氣汙染防制法第1級營建工程,應於開工前檢附逕流廢水汙染削減計畫。 |
31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北土技字第10700000967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2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33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6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7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38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39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0 | 於放樣勘驗前向公園路燈管理處申請遷移既有路燈。 |
41 | 依都市發展局107年03月31日府都設字第10732145900號函註記下列事項:(一)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二)屋頂及露臺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42 | 依台北市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07年4月11日箋文註記下列事項:(一)請建管處併建照要求申請人按基地鄰山坡地側暨流出抑制設施排水圖說施工;另請要求申請人應就流出抑制及排水設施部分提送施工前、中、後照片及完工後之隱密部分影帶(牒)或照片送建管處併使照存檔備查,並於相關單位竣工會勘確認無誤後再行核發使用執照。(二)建築執照後續如有列管基地內排水改道或所臨計畫道路開闢等相關排水審查事宜,若涉及變更上述審查核定結果,應請申請人依規定檢附變更設計相關圖說資料併建照送建管處轉水利處重新審核。(三)有關基地鄰近山坡地側之排水系統,請起造人切結俟排水系統完成後,應供公眾使用,將來政府興建公共設施需挖除重做時,不得要求補償施築經費。 |
43 | 結構專業技師:《品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林恭弘》結構工程技師。 |
4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卓卿仁大地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技師:《卓卿仁》大地工程技師。 |
45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46 | 本案基地屬非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基樁),擋土形式:(其他: 排樁)。 |
47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1.22》平方公尺(含有產權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11.22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由蕭力仁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