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6》年《03》月《08》日(法令適用日期:101年06月14日)。 |
2 | 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 |
3 | 已領得拆除執照:106拆字第0043號及99拆字第135號拆除執照。 |
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5 | 前次已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前次及本次變更部分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7 | 昇降機《1》部。 |
8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9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0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1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2 | 建築地點:大同區光能里。 |
13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4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105年3月15日府都設字第105304706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5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5年8月10日北市府字第府都新字第10530603002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16 | 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17 | 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18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19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1 | 本案為「臺北好好看系列二」案件,於核准使用執照時應函知更新處辦理建物存記註銷事宜。 |
22 | 本案為「臺北好好看系列二」案件,基地未達維護管理2年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於取得建照時,建管處函告本局都市設計科,並副知更新處。由都市設計科撤銷容積獎勵,並請都市測量科註銷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獎勵註記,依參考檔格式送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 |
23 | 實設空地《247.05》平方公尺。 |
2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7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6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4公尺(新建6樓及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28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9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6.2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9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30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31 |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32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33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69.11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6 | 屬空氣汙染防制法第1級營建工程,應於開工前檢附逕流廢水汙染削減計畫。 |
37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38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9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0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1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2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43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44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5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46 | 依本府府都設字第10530470600號函列管下列事項: 一、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照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一)本案「臺北好好看系列二計畫」綠美化基地容積獎勵共計1811.9平方公尺,有關基地綠美化管理維護應持續至申報開工前,倘經考評程序認定有容積點數增減之狀況,則重新核計獎勵值。其餘未規定事項依「臺北市建築基地未開發前環境改 善容積獎勵案」辦理。 (二)容積移轉環境回饋措施如下,不得擅自圍蔽或設置阻礙物,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並負維護管理之責:A區段留設330.52平方公尺開放空間,B區段留設345.24平方公尺開放空間,D區段留設322.8平方公尺開放空間。 (三)屋頂平台及雨遮、透空遮陽板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二、有關本案涉及公有人行道認養事宜,請依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及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意見承諾認養期限為10年,後續倘前揭單位有相關意見時,仍請配合辦理。 三、有關本案涉及廢巷及改道事宜,請依都更審議會決議辦理,且C區段北側現有巷亦請依都審決議加強夜照。 |
47 | 依本府府都新字第10530603002號函列管下列事項: 一、本府核定更新獎勵建築容積額度合計12,975,18平方公尺(佔法定容積之47.61%),另加計臺北好好看系列二容積獎勵1,811.9平方公尺(佔法定容積6.65%)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容積7, 735.08平方公尺(佔法定容積28.38%),共計22,522.16平方公尺(佔法定容積82.64%)。 二、、因本案申請△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請建造執照時繳交保證金50%,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繳納剩餘50%(合計A區段新臺幣78, 664,770元、B區段新臺幣108,025,671元、D區段54,983,900元) ;實施者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築標章,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同意本案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更新單元範圍內A、B、D區段現有巷道廢巷事宜,免依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有關規定辦理。 四、有關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周邊計畫道路及捐贈計畫道路用地並承諾繳交道路路面維護費用,請實施者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申辦開闢及辦妥計畫道路用地捐贈相關事宜。 五、實施者應確實按105年3月15日都市設計核定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核定事項及承諾、約定及104年9月21日、105年5月30日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216、242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其餘涉及建管法令部份,仍請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續如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應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 六、本案同時申購市有地與容積移轉,惟於市有地申購完成後始能辦理容積移轉程序,致於核定前未能取得容積移轉證明,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儘速辦理市有地讓售及容積移轉相關程序。惟本案核定後倘因容積移轉額度與事業計畫核定之額度不同,或調整設計內容,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變更事業計畫。 |
48 | 本案因基地狹小無法設置汽車停車位,故配合同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基地辦理請領建造執照,將應設置之19輛法定車位集中留設於”大同區圓環段一小段103-2、104-2、104-5、104-6、219、219-7等六筆地號新建工程”(A區段)上(車位編號40至58號),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前開基地應先領得使用執照,本基地方得請領使用執照。 |
49 | 都更獎勵容積275.99㎡+台北好好看(二)綠美化獎勵容積66.19㎡,合計獎勵容積342.18㎡。 |
50 | 結構專業技師:《永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陳奕信》結構技師。 |
51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富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師:《張登貴》大地工程技師。 |
52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53 | 本案基地屬(中度)(高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預壘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