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5》年《04》月《22》日(法令適用日期:105年04月22日)。 |
2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於申報開工前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3 | 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 |
4 | 申報開工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5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6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7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8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9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基地開發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10 |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南港區中南段三小段136,137地號等2筆),仍請儘速取得。 |
11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12 | 建築地點:南港區中研里。 |
13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4 | 引用(基地內)099建字第0031號建造執照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檢附前開建築執照之地質調查(鑽探)報告全卷影本,由設計人陳逸軒建築師。依報告內容規劃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應注意事項簽證負責。 |
15 | 如欲申請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12條規定辦理。 |
16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7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8 | 依台北市政府大地工程處105年10月7日府工地字第10501175700號函,南港區中南段二小段324-11等73筆土地,查前揭土地非屬水土保持法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無須依同法第12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 |
19 | 依台北市文化局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531657700號函,未來進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過程中,如發現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疑似遺址或具古物價值著者,仍須依文化資產法第33、35、57及7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另旨揭73筆地號屬一宗基地,未來基地範圍內建造物進行處分前,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 |
20 | 依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一字第10534882300號函,施工期間之營建工程噪音監測應符合監測點所在位置之噪音管制區類別管制標準值,施工期間工區內並請設置噪音監測計及讀值顯示器,以落實自主管理工作。 |
21 | 依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設字第10536384700號函,得免提送都審程序。 |
22 | 實設空地《150689.40》平方公尺。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結構專業技師:陳逸軒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陳逸軒。 |
25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陳逸軒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陳逸軒。 |
26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27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28 | 昇降機《0》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