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3》年《2》月《27》日,本案依103年8月18日北市都建字第10368001700號函法令適用日期為103年6月30日。 |
2 | 已領得拆除執照:103拆字第0072號拆除執照、103拆字第0123號拆除執照。 |
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4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6 | 昇降機《1》部。 |
7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8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前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0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1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2 | 建築地點:大同區蓬萊里。 |
13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230.41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54月)之乘積為12442.14(平方公尺‧月),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14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6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1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8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9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20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 |
21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22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轉接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59.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58.95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3 | 實設空地《230.61》平方公尺。 |
24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25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26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7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8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9 | 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級營建工程,應於開工前檢附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
30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1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32 | 本案依據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商業區調整案說明書辦理,指定商業區為商3使用,惟本案依原使用分區住4–1使用,不涉及回饋。 |
33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6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7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8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39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0 | 基地車道前方人行道上之行道樹,請於放樣勘驗前取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同意遷移之許可。 |
41 | 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42 | 於基地開工前,通知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及臺北大眾捷運公司。 |
43 | 本建案於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規定,向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申請會勘。 |
44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45 | 結構專業技師:《康閱印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康閱印》結構技師。 |
4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莊明毅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莊明毅》大地工程技師。 |
47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48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