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3》年《5》月《19》日(法令適用日期:103年5月19日)。 |
2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3 | 昇降機《8》部。 |
4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5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前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8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9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1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2 | 建築地點:內湖區紫陽里。 |
13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1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6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8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4公尺(開闢範圍詳圖說)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17 | 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應於放樣勘驗前經水利處審查核可。 |
18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 |
19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轉接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88.51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7.6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0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21 |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22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23 | 實設空地《3940.63》平方公尺。 |
24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5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7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8 | 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級營建工程,應於開工前檢附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
29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2年11月8日北土技字第10200001392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0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31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2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3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36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37 | 依規定於施工期間做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
38 | 本案依中華民國1011218北市工地審字第10133401800號『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依簽證說明書內容,辦理鑽掘樁(建築工程部分)及四座調整池設置事宜。 |
39 | 有關本工程於開闢範圍內如查有圖面尚未標示之水路應予以保留並通知本處派員確認,不得任意變更或廢除,若因調查不實與排水現況不符造成既有水路無法正常排放,則本次審查圖說視同作廢無效,應重新送審。 |
40 | 本次審查範圍不含基地內排水設施,相關設計應請申請人自行妥處。另本處僅就圖面高程進行審查,至現地實測高程,請建築師依發展局檢送水準點高程自行引測並簽證負責。 |
41 | 本案建築執照後續如有列管計劃道路開闢等相關排水審查事宜,若涉及變更上述審查結果,應請申請人依規定檢附相關圖說資料並建築執照送建築管理處轉水利工程處重新審核。 |
42 | 有關本案基地鄰山坡地之相關截流設施,起造人切結自行維護並納入後續產權移轉(切結書送貴處並建照列管存查)。 |
43 | 依經濟部礦務局103年6月6日礦局行一字第10300070360號函說明,申請範圍重複舊煤礦坑道。建議開發前宜實施探測,並運用相關工程技術或儀器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以維護工程或建物之安全。 |
44 | 結構專業技師:《建巨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楊富勝》土木工程技師。 |
45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亞柏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酈寶成》水土保持技師。 |
4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耀泰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技師:《許聯峰》應用地質技師。 |
47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48 | 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