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2》年《05》月《20》日(法令適用日期:99年02月02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5 | 昇降機《7》部。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7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0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1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2.01.08北市府都新字第10130997202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12 | 建築地點:大同區雙連里。 |
13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14 | 本案係為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其取得指標為:綠化量、基地保水、日常節能、水資源、污水垃圾、室內環境等6項指標,並取得內政部頒發候選綠建築證書銀級,本案日後如辦理涉及上述各項之變更設計,應重新辦理審查。 |
1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6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7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18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9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0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6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3.5公尺(新建5樓及5樓以下)或4公尺(新建6樓及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21 | 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應於放樣勘驗前經水利處審查核可。 |
22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9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62.15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3 | 實設空地《1423.67》平方公尺。 |
24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5 |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之地點: ;面積: 。 |
26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7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8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9 | 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級營建工程,應於開工前檢附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
30 | 本大樓增設公用停車位36部,位於地下一~二層,應提供公眾使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540平方公尺(核計容積率為6.32%),與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8541平方公尺(法定容積率為300%)、都市更新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4129.51平方公尺(核計容積率為48.35%),合計後,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為14273.37平方公尺,允建容積率為501.35%。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1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2.01.28.北土技字第10200000083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2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3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6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7 | 依本府102.1.8府都新字第10130997202號函加註准予核定說明: |
38 | 三、本府核定更新獎勵建築容積額度合計5,192.37平方公尺(佔法定容積之60.79%)。四、本案申請△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依本府作業規定,實施者應於核定前與本府簽定協議書,並於申請建造執照時繳交保證金50%,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繳納剩餘50%(合計新台幣46,496,008元);實施者應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築標章,保證金無息退還。 |
39 | 五、本案申請停車獎勵部分,依本府交通局及都市發展局審查結果辦理,並以540平方公尺(佔法定容積之6.32%)為上限;營運管理方式須納入銷售及住戶規約並約定供公眾使用。六、同意本案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更新單元範圍內現有巷道廢巷(錦西街52號10弄及錦西街72巷部分現有巷道)事宜,免依本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有關規定辦理。 |
40 | 七、有關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內計畫道路及捐贈計畫道路用地,請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申辦開闢並辦妥計畫道路用地產權移轉登記相關事宜。 |
41 | 八、實施者應確實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核定事項及承諾、約定及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100年9月26日 第76次、100年10月17日 第77次、101年2月6日 第87次審議決議事項辦理,其餘涉及建管法令部份,仍請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續如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應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 |
42 | 九、請實施者於計畫公告後,設置本更新專屬網站,提供各階段相關資訊,包含獎勵容積申請、建築規劃設計、拆遷安置計畫、財務計畫、權利變換估價資訊、選配資訊、實施進度及變更計畫等相關計畫內容,以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法令諮詢與聯絡方式,並周知土地所有權人、其他權利關係人及舊違章建築戶充分瞭解計畫內容及相關資訊。並於網站設置後,函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設置之網址,以便該處進行網站連結。 |
43 | 十、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規定,實施者應於本計畫核定後每三個月向本府提報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十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規定,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本府備查。十二、實施者對於本案所檢附之資料如有不實者,本府將撤銷或變更本行政處分,並由實施者負相關法律責任。 |
44 | 十三、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權利價值或處理方式有異議時,請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41條等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二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臺北市政府提出(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
45 | 依102.6.13北市停企字第10231472900號函說明(五)基地開發衍生之停車需求及裝卸貨應自行滿足並採內部化處理,並請相關規約等文件內註明:「本案所有權人及相關使用人應於基地內部空間自行滿足停車需求及完成裝卸貨,日後不得要求本府交通相關單位開放基地路邊開放停車或裝卸貨,以免影響外部交通。」 |
46 | 實施者應於申報開工前取得獲准容積獎勵之候選綠建築證書,倘實施者未履行其承諾事項,本府將命其限期變更事業計畫;逾期仍未完成者,本府得逕予廢止原核定之事業計畫。 |
47 | 放樣勘驗前,補附土地複丈成果圖並標示地籍線與建築線相符。 |
48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49 | 結構專業技師:《力巨》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張培璋》結構工程技師。 |
50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昭宏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郭漢興》大地工程技師。 |
51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52 | 已領得拆除執照:102拆字第0059號、99拆字第0258號。 |